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异103号
异议人(案外人):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十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292518919。
法定代表人:郭福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子龙,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潍坊卡多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广文街**东晨宾馆**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M358N1F。
法定代表人:陈晓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督督,山东君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东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广文街**用代码:9137070579617569XA。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卡多娜生物科技有限公与被执行人潍坊东晨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东晨公司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街××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欣红
审判员 邱金山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