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5财保56号
申请人: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十中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13911号1号楼1703号房产一套,房屋保全价值600000元。申请人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责任限额为600000元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和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13911号1号楼1703号房产一套(房屋保全价值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