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怡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怡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丽日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辖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丽日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怡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丽日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由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据专属管辖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