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怡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怡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5执1544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怡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佛山市电力科技产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4174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七路**怡翠玫瑰园**首层**:4406820002920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怡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2017)粤0605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票据款175877.41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58.62元、财产保全费1409.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财产登记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目前已停业,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