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803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苏家作乡东齐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学府大道22号15单元1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三合乡胜利村1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081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64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