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803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苏家作乡东齐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学府大道22号15单元1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三合乡胜利村1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081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64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