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803执6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苏家作乡东齐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学府大道22号15单元1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三合乡胜利村1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081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渝D905**大切诺基牌汽车,被执行人重庆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渝A06W**江铃牌汽车、车牌号渝A95T**庆铃牌汽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渝D905**大切诺基牌汽车,查封被执行人重庆旭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渝A06W**江铃牌汽车、车牌号渝A95T**庆铃牌汽车。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转让、租赁、毁损、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