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新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2民初2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4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保险、银行账户内无大额存款、无不动产、车辆、股权、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未在家中居住,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资金1619.16元,扣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后,剩余金额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619.1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及决定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22执3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湄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