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2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男,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979年***入职北机公司,1988年北机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下达正式调令,调***到四分厂攻关高端数控机床工作,工程师岗位。***攻克高级数控编程、操作、基本维修等技术,至1992年12月29日持续紧张的工作使***精神异常,经3个月治疗***恢复健康,有1993年5月法院调解***离婚,更有1994年北京市安定医院精神病法医学鉴定书和2019年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公安局经办的***精神病法医学鉴定精神分裂缓解期为证。1993年4月***按北机公司要求原岗工资待遇强制未出勤并没有约定这算什么?至2019年12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岗工资待遇未出勤是北机公司的正常工作管理安排,为的是北机公司一方平安,***遵***被迫服从北机公司对***的一切工作管理安排并很好地执行完成了。***对北机公司的工作管理安排不满,一直找北机公司要求复岗,北机公司置之不理,北机公司也一直没有明文决议定性和口头定性说***这算什么,一直在问一直置之不理。相关资料、档案北机公司也不让***查阅,说个人没有权利看,***什么都不清楚,也什么都不确定,多年寻解未果也找不到通过怎样的正确的专业方向解决问题。2019年才知道***94、95年社保没上,找北机公司很久也不给补,同时北机公司一口咬定病退***,并声称精神病好不了,说发***的钱是病退工资,之前北机公司从来没认可病退***。***才逐渐查清北机公司由原岗工资待遇强制***未出勤逐渐变成后来不足额发放工资,***才确认北机公司侵害***合法权益。遂于2019年12月2日申请仲裁。2020年12月2日***才看到仅北机公司有的假劳动合同书,现在主要诉求不足额工资的解决。1993年4月北机公司保卫处处长***(退休病故)在保卫处办公室口述传达北机公司决议(保卫处有强制执行人员):***你离开工厂回家去吧,以后不用再来上班了,也不用开病假条,这是工厂决定。回家愿意干什么就干什么,愿意做买卖就做买卖,愿意找工作就找工作。***1994年受***公司(北机公司系统内兵器工业部下属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下属公司)经理***、副经理***、副经理**邀请与北机公司职工**、***一同协助启动进口数控设备成功,正常开展工作半年后引起北机公司总厂厂长***和***矛盾,北机公司人力处领导***召回***,**、***严厉处置,告诉北机公司职工不允许在外打工,同时拒绝***回本厂工作,**、***被勒令调离本厂,***回家。北机公司也从未通知***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才能恢复原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未告知应知应做,故应该承担这方面的责任,给予***对应经济赔偿。2021年4月8日法庭上北机公司承认2005年北机公司伪造与***劳动合同事实,只有在确定***精神状态正常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情况下,才能伪造劳动合同,伪造的劳动合同期到退休有效,也证明北机公司已经确定***精神状态正常具有正常劳动能力。2020年1月7日仲裁庭上,北机公司第一次宣称北机公司内部病退***和发生活费说法,但没有证据***有病和发生活费证据。北机公司内部病退的标准、内容是什么,北机公司没有正式文件讲明,按北机公司内部病退***发北京市最低工资的65%没有法律依据。1993年至1995年北机公司说发***的医疗期工资也不是事实。《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没有两年医疗期的规定,北机公司哪来的发1993年至1994年医疗期工资,北机公司没有任何医学证据证明***需要医疗期。即使有医疗期,北机公司应按法律规定程序操作,1995年北机公司没有进行任何这方面的操作,那么***还是北机公司正常员工,***不断要求恢复原岗位工作,北机公司始终置之不理,问急了就说,别捣乱再捣乱开除。***上不上班,北机公司认可***有病,但***上不上班到今天了北控公司也没有一个书面的正式文件是按病退还是按一般生活费给***钱,北机公司的依据是什么因为什么怎么回事北机公司没有讲明,北控公司凭什么按病退、最低生活费标准给***钱。2021年2月9日,***查明,1993年北机公司正常发***100%全额工资,标准工资加浮动工资(有浮动工资就是全额工资),给***正常工作待遇,***属于北机公司正常工作状态。北机公司把***归类到病退人员中管理但不是病退人员,病退人员工资标注60%并没有浮动工资。北机公司什么时候非正常发放***工资的,这一切法院应予以查明。2006年后***银行工资存折摘要明确注明:代发工资。***得病后北机公司什么时候正常发和工资,什么时候开始不正常发放***工资,因为什么到今天为止***也不清楚,北机公司也没告诉***。***仅从1992、1994年工资汇表查明1993年***工资:100%原岗位工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不记考勤(北机公司允许、强制***未出勤)、名单在劳保人员里。北机公司没有出具任何对***的正规文件决议和双方没有签任何协议,事实越来越清晰证明,北机公司为一方平安给予***一切原工作岗位待遇、归类“劳保人员”管理、属于北机公司正常劳动职工。第一,不管北机公司怎样申辩,北机公司没有和***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没有下达任何正规明文决议和正规的公司调令对***工作状态做出变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证明***不合法,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就是北机公司正常的劳动职工,更进一步的说***就是北机公司原岗位正常劳动职工,北机公司不足额发放***工资不合法。第二,是北机公司的原因强制让***未出勤,不是***愿意未出勤,***一直要求复岗,北机公司给最低工资保障没有法律依据。北机公司伪造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不管***愿不愿意,***始终都按照北机公司的工作管理要求很好的执行完成了,说***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不成立,北机公司不足额发放***工资是事实。第三,北机公司让***迫不得已地选择未出勤,且长期不让***复岗是北机公司的责任,***始终不同意强制未出勤。第四,北机公司伪造劳动合同不规范的操作应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相反,北机公司不承担责任,***还要承担后果没有法律依据。第五,1993年北机公司原岗位工资待遇强制***未出勤事实及后来北机公司未足额工资待遇强制***未出勤事实的劳务关系算什么,***、北机公司均没有约定。北机公司1993年后一直允许、强制***未出勤,北机公司强调对***强制未出勤应该按内部病退处置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北机公司1993年后随意变更***的工资性质(原岗待遇变更病退工资)的操作没有任何合法法律依据。综上,以历年北京市社平工资为参考依据,按2018年北京社平工资8467元每月,北机公司支付***1993年至2019年12月应有的正常工资部分,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时代,货币价值是与时代经济飞速发展相匹配的。 北机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北机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差额2 400 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1979年7月25日,***入职北京机械厂(2003年4月21日更名为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北机公司)。1992年底,***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此后未再出勤,北机公司按病假工资、生活费、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其后,***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2020年11月17日,仲裁委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0665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与北机公司1979年7月25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主张其于1993年4月回岗工作一周,此后北机公司未再安排工作。北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于2019年要求恢复工作,但其未能提交康复证明及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北机公司认可双方1979年7月25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自1992年底患病治疗,此后未再出勤,***按病假工资、生活费、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直至2019年才申请仲裁主张权利,与常情不符。故对***要求北机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与北机公司1979年7月25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自1992年底患病治疗,此后未再出勤,北机公司按病假工资、生活费、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直至2019年才申请仲裁主张权利,与常情不符。故一审法院对***要求北机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