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3民初1845号
原告:天津世纪圣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8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0074774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科伦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东马各庄村金马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6000350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津世纪圣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京科伦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科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京科伦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72656元及逾期利息(以772656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4月签订了一份《防水施工合同》,约定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十一支沟高桥五路山绿集团院内的低温仓储项目4#冷库,作冷库屋面EPDM防水,合同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153元/㎡,合同总价暂定为76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向被告办理了移交。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在2018年1月3日签订了一份《工程结算说明》,明确武汉项目(该说明中还包括了上海项目)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最终结算款是772656元,该笔款项应当在半年内分三次付清。但是被告却没有按该《工程结算说明》约定的时间付款,虽经多次催讨,但被告仍然百般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
被告京科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累计支付了830334元,已经超额支付工程款。
一、《工程结算说明》签订后,答辩人已直接向被答辩人支付了50万元的工程款。分别为2018年2月9日通过北京银行转账20万元,2018年7月9日通过北京银行转账30万元,被答辩人均已收讫且向答辩人出具了相应的发票。
二、《工程结算说明》签订后,因被答辩人拖欠其分包商款项致使分包商多次上访、围堵,给答辩人及项目使用人武汉山绿集团造成了恶劣影响,最终由答辩人代被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分包商支付了157534元以及工人误工费、车费172800元。
三、上述款项可以确定为系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武汉项目的工程款。原被告之间共存在两项合作,即《工程结算说明》中所提到的上海合作项目与武汉合作项目,本案所涉项目即为武汉项目。上海项目原告已提起诉讼,且已执行完毕。答辩人在本次诉讼中所主张的已付款金额,在上海项目的诉讼过程中也进行过主张,但法院并未将该笔款项认定为上海项目的工程款。答辩人认为,既然该笔款项未予认定为上海项目的工程款,而原被告双方除了上海项目与武汉项目的合作之外再无其他合作,故该笔款项可以确定为武汉项目的工程款,否则原告以及其分包商收取该笔款项即无任何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
四、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答辩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税率标准向答辩人开具发票,中间存在着差额税率,该差额税率所产生的增值税金额应从答辩人应付工程款金额中予以相应扣减。
五、被答辩人拖欠其分包商款项致使分包商上访、围堵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答辩人已明确告知被答辩人如不限期解决纠纷将暂停支付款项,但被答辩人仍置之不理,故被答辩人无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4月18日,京科伦公司作为甲方,圣发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武汉山绿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湖北省武汉山绿集团低温仓储项目4#冷库;工程地点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十一支沟高桥五路山绿集团院内;工程内容为冷库屋面EPDM防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153元/㎡。(132+21=153/㎡);合同工程量约为5000㎡;合同总价暂定为76万元;乙方进场后14个工作日将工程施工完毕交甲方验收使用;甲乙双方达成意向后,甲方在其他项目所欠余款中提取壹拾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执行完毕保证金解除归还乙方;工程完工经甲方和业主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全额(税率17%)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原则上5日内结算,相关工程量的核实参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进行;核算工程量时应按现场实际发生的投影展开面积计算;工程款调整: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拨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30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因甲方原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该合同落款处盖有双方合同专用章。
2016年4月26日,武汉立扬建材有限公司为京科伦公司开具金额为105000元的发票,名称为抗裂砂浆保温料。委托付款单内容为山绿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冷库项目抗裂砂浆找平层施工由***分包施工,现由***直接开票给京科伦公司,现圣发公司委托京科伦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05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伍仟元整)。汇款账号:……开户名:***。落款处盖有圣发公司公章。
2016年5月20日,圣发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山绿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冷库项目冷库区屋面抗裂砂浆找平层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山绿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冷库项目;工程地点为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五路18号;承包范围为冷库区屋面抗裂砂浆找平层包工包料;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21元/㎡,合同工程量为5000㎡,合同总价款为105000元;工程完工后并报请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合同落款处盖有圣发公司的公章以及***的签字。
2016年5月31日,***(圣发公司项目负责人)给***(京科伦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鹿总:刚刘经理打电话说付款还需要您这边签字确认一下,有个付款单什么的。”附件为图片,内容为“武汉屋面EPDM防水&抗裂砂浆工程量确认单。一、抗裂砂浆:5000㎡*21元/㎡=105000元(实际施工4916㎡+290延米R角,经协商统一按5000㎡工程量,21元/㎡单价进行结算)。二、EPDM屋面防水:84.3米*60米=5058㎡*132/㎡=¥667656元。合计:一项105000+二项667656=¥772656元。专业负责人签字:***,2016.5.20。”该确认单下方还盖有圣发公司公章以及***的签字。***为京科伦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
双方一致认可,涉诉防水工程施工工程于2016年5月份完工。涉诉冷库屋面发生起鼓时间在2016年5月底、6月左右。
2016年6月6日,***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焦:“让***找了一个最软的,弄开看了”。任:“扣开也没有具体的意义”,焦:“跟之前的一样,保温脱层了。”任:“保温有点拖层。”焦:“就是说做排气没有意义。”任:“具体怎么办。”焦:“就是保温材料的问题了。脱层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你可以再咨询几家做保温喷涂的。侧面打听一下做屋面脱层是怎么造成的心里就明白了。我直接是参与工程的同行,不好说的太多。再问几家跟这个工程没关系的做喷涂的厂家,比较客观。”任:“我上去看看。”焦:“恩,***也在上面了,听说明天有雨,不行就再开几个,拍照,然后让***都给封好了,别再进水了。其实这种情况,如果不是整个屋面都脱层,不会影响防水效果,只要验收能过就不用管。说杨总也在武汉了,脱层的问题如果严重要跟杨总反应一下。要是料的问题,内部可能会有贯通的裂纹会跑冷。”任:“跟杨总说的鹿总决定。”焦:“希望就是电刨子刨的最后一层修补的事。要不会影响冷库保温。”任:“底层看是没事。”焦:“事情就比较麻烦,保温的人还在武汉吗?”
2016年8月19日德国海恩里希瀚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汉山绿冷链有限公司屋面维修方案书载明暂估面积为1400平方米,金额为351820元。
2016年10月25日,***给***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武汉山绿4号冷库屋面保温防水及细石混凝土施工维修方案及协议(3),该协议内容为:“一、施工方案:1.将屋面大小共约140个5-15公分高的鼓包位置的防水揭开,把鼓起的保温、聚苯颗粒、水泥砂浆修平后恢复防水(对于防水修复后混凝土浇筑之前仍然出现鼓包的位置安装5CM直径PVC管弯头排气管)。2.拆除避雷、铺设无纺布、钢筋网、打点放线、浇筑混凝土并养护切缝后恢复避雷。……二、甲乙双方责任:甲方京科伦公司,乙方圣发公司。……本次修复工程费用10万元(不含税),甲方需在乙方进场3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10万元,施工完毕后3日内由甲方进行验收,未在3日内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其余屋面防水及砂浆工程欠款¥772656。……甲乙双方按以上1-4的条款约定先行垫付暂估维修费用40万元(甲方10万元,乙方约30万)。双方项目经理应在施工过程中用照片和视频记录修复过程,用于修复后分析原因,追究责任方责任,并追回损失。对于责任不明确的部分,由屋面施工所有参与方共同平均承担,若有拒绝支付的由甲方负责从质保金内扣除后与乙方一并结算。”该协议双方并未签字盖章。
2016年11月3日,***通过QQ向***发送《防水整改施工合同简版新(1)》。该文件***称已经无法打开。
2016年12月1日的工程联系函载明,致圣发公司,事由:关于山绿集团4号冷库屋面防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相关事宜。发出单位为京科伦公司。对于该份联系函,圣发公司不予认可真实性。
2017年3月2日,***向***发送邮件,附件为“防水整改施工合同简版新”,该合同内容为《山绿集团4#冷库屋面防水卷材维修整改合同》载明:“甲方京科伦公司,乙方圣发公司,双方就山绿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冷库项目现场4#冷库屋面柔性防水卷材因乙方施工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达成共识;工程内容为根据设计图纸、合同及相关国家规范要求,4#冷库屋面柔性防水卷材维修整改;该工程维修整改费约定为甲方只承担费用10万元(不含税价),其余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合同双方并未签字盖章。
2017年3月2日,***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焦:“王总,我这边先跟***按十万块钱把维修合同签了,工人维修完上海就到武汉来维修鼓包和防水,现在两会,武汉这边没有细石,估计混凝土要三月底四月初才能打。我这边先开口修平保温,恢复防水,绑钢筋铺设无纺布,打点,浇筑细石混凝土(必须62米泵车)加磨光,加拆除恢复避雷人工费预计二十万,材料费预计二十万,我这边压款将近三百万实在是拿不出钱来,现在需要您帮我跟公司申请武汉维修款项垫付如下:第一,工人进场给我支付五万,给***代付五万之前屋面砂浆款;第二,修平屋面后打混凝土之前再给我支付五万;第三,混凝土打完后再给我支付十万工费,代给***支付五万五千(付齐)。另外现场用的沙子,水泥,钢筋,无纺布,垂直运输吊车费,细石混凝土,62米泵车(含局部铁板铺路支泵)共计约十五万由贵司暂时垫付。修复完毕后然后,武汉屋面防水工程款扣除之前帮我垫付的让鹿经理帮我走正常的结算流程。”王:“暂时不能答应。”
2017年3月2日,***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焦:“王总,我这边先跟***按十万块钱把维修合同签了,工人维修完上海就到武汉来维修鼓包和防水,现在两会,武汉这边没有细石,估计混凝土要三月底四月初才能打。我这边先开口修平保温,恢复防水,绑钢筋铺设无纺布,打点,浇筑细石混凝土(必须62米泵车)加磨光,加拆除恢复避雷人工费预计二十万,材料费预计二十万,我这边压款将近三百万实在是拿不出钱来,现在需要您帮我跟公司申请武汉维修款项垫付如下:第一,工人进场给我支付五万,给***代付五万之前屋面砂浆款;第二,修平屋面后打混凝土之前再给我支付五万;第三,混凝土打完后再给我支付十万工费,代给***支付五万五千(付齐)。另外现场用的沙子,水泥,钢筋,无纺布,垂直运输吊车费,细石混凝土,62米泵车(含局部铁板铺路支泵)共计约十五万由贵司暂时垫付。修复完毕后然后,武汉屋面防水工程款扣除之前帮我垫付的让鹿经理帮我走正常的结算流程。防水整改工序:1.所有屋面鼓包位置防水保温破开,修复平整后恢复防水层。2.在防水表面铺设无纺布保护层及钢筋网浇筑平均不低于4公分厚的C30细石混凝土。3.恢复屋面避雷交付使用。”***发送文件“防水整改施工合同简版新(定)”这个文件***称已经过期无法打开。2017年3月8日,鹿:“武汉啥时间进场啊?”焦:“下周一差不多,东西准备差不多了,等工人了。上海完了***就过去。”
2017年3月3日,***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2016年做山绿冷库4号库付款劳务费协议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5月份做的聚合物砂浆找平5000平米单价21/㎡,合计材料和人工费大写壹拾万零伍仟元整,2016年一直没有付款,经双方协商,甲方维修屋面前支付伍万元整,余下伍万伍仟元整,在2017年4月份内无条件付清,如不付清,乙方带人去山绿公司要或项目部要,或到天津公司要款,如果都不管拒不解决,乙方带领工人去要钱所耽误的误工费、生活费、车费乙方按每天400元/天,车费按票据赔偿,生活费60元/天补给乙方。住宿费按票据赔付,如果不付,乙方只有拆出所做的一切,后果由甲方一律承担,乙方概不负责(备注,承担法律责任由甲方一律承担一切,乙方不负责任)。”甲方落款处有***的签字捺印,乙方落款处有***的签字捺印。
同日,***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维修4#冷库屋面协议》:“经甲乙双方协议修复4#冷库屋面用商砼细石泥凝土打4公分厚的混凝土,包括磨光,打点,切缝、罐油膏,保养,铺钢筋网及布料,单价进行包工形式14元/㎡,所有上材料费用及吊设备费用由甲方承担,避雷的拆装,如果拆出与安装屋面单价5.00/㎡计算,汽油切割机乙方提供如加油,切割片,磨损另加2000元(整个屋面完成)乙方按成本收取,水管子及高压泵由甲方提供,乙方保养在打混凝土期间内,乙方保养。工程完工后支付2万元给乙方,余下7.5万元整,在4月底付清,如果不付清,所有工人直接去项目部或山绿公司要款,如果都不给予解决,乙方工人去要钱耽误时间按每人每天400元计费,如果不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备注:乙方按甲方签字的施工方案做)质量由甲方负责,质量达不到甲方有权要求退场,如果做时不讲,完工后讲,质量不行,视为无效,维修及以后裂缝乙方概不承担责任,乙方只承担做的期间未退场的一切维修,退场后在不维修。附加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帮购混凝土,价格以市场行情为准约为335/m??,不含泵车费,泵车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先预付人民币伍万元整,余下的,4月底付清(泵车费每次要结清),完工后直接办手续,由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甲方无条件推托一切责任。”甲方落款处有***的签字捺印,乙方落款处有***的签字捺印。
2017年3月21日的工程联系函载明:山绿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冷库项目部向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函,内容为你项目部施工的山绿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项目4#冷库主库顶防水不符合要求,请贵部进行整改。整改方案需设计方确认,涉及结构时,须附计算说明书。请贵部抓紧时间,在雨季到来之前务必整改到位。
2017年3月23日,***向***发送邮件,附件为联系单,该联系单载明:“工程名称为山绿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项目4#冷库,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致圣发集团,事由关于山绿4#冷库屋面防水整改事宜。根据山绿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22日下发的关于屋面防水整改的工作联系函,对你单位上报的施工方案须经山绿公司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对此,现要求你单位在山绿公司未确认该方案是否可行前不得施工,若你方强行施工,造成的一切后果有贵司承担。发出单位名称: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3日,圣发公司向***转账5万元。
2017年3月24日的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载明:工程名称为山绿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项目4#冷库,提出单位名称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记录内容为:根据现场施工情况,II段冷库柔性防水屋面增加厚度40mmC30抗渗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具体做法如下:厚度40mmC30抗渗细石混凝土(内配@4,双向@150钢筋网片),每6m*6m设分格缝,缝宽10mm,分缝处钢丝网断开,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用沥青油膏灌封。设计单位签章处盖有北京建都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针对该份证据,京科伦公司称真实性无法核实,认可事实上确实增加了最后一层保护层,有可能是设计单位为了竣工验收完整性,配合做了一个记录。
2017年3月24日,***给***通过QQ发送屋面整改防方案(准),***称该文件过期无法打开。焦:“我还多铺设了一层土工布,起到保护防水层和增加混凝土强度的作用。”鹿:“好的。”焦:“我已经转发给***了,就是设计院的常规做法。咱上海就是这么做的。武汉轻车熟路,***都明白。”鹿:“好的,啥时间能浇筑混凝土。”焦:“你应该也听老董和小席说了吧,***干活绝对不用操心。***都联系完了,现在咱就是等晴天,我让***多给你汇报进度。”鹿:“***干活不错啊。”
2017年3月31日,圣发公司向***转账5万元。2017年4月7日,圣发公司向***转账2万元。2017年4月17日,圣发公司向***转账1万元。
2017年4月10日的工作联系单载明,致山绿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由为关于山绿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项目4#冷库竣工结算事宜。落款处发出单位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
2017年4月16日,圣发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屋面抗裂砂浆找平层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山绿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冷库项目;工程地点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二十一支沟高桥五路山绿集团院内;工程内容为屋面抗裂砂浆找平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21元/㎡,合同工程量约为5000㎡。该合同落款处盖有圣发公司的公章以及***、***的签字。
山绿4号冷库屋面找平及维总结算书载明:“①2016年5月份做的聚苯颗粒找平壹拾万零伍仟元整,2017年三月底付五万,欠伍万伍仟元整,(下欠5.5万元)。②商砼两次263立方米乘以335/立方米等于88100元,已付伍万下欠叁万捌仟壹佰元整。③维修屋面包括打混凝、切割机费用、招待费、吊车费、安装及拆装避雷,总合计包括9个工,计壹拾万零肆仟肆佰玖拾元整,包括以前付二万,4.17号付一万,此一万以到账为准,减去三万,下欠***柒万肆仟肆佰玖拾元整。①+②+③总合计***欠***劳务费款项壹拾陆万柒仟伍佰玖拾元整¥167590元。欠款人:***,代签:***。”本院要求圣发公司对***的签字进行核实,圣发公司称无法确认,且即便是***本人签字,但也没有得到***和原告的授权。
2017年4月21日,***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焦:“王总,武汉那边完事一周了,是不是能给我走结算验收流程了?这工人都跑到天津来早起要工资了,我这五月份要导贷款压力很大啊!帮帮忙吧。”王:“我报公司,等下结果。”2017年11月7日,焦:“我那个结算的事您看能不能给帮忙给老板再说说。我在去非洲路上迪拜转机,到了再跟您电话说吧,您哪天回京。”王:“预计周五。”2017年11月14日,焦:“王总,回京了吗,结算的事最后怎么说?”王:“昨天回来了,沟通了下,质保金武汉的就算了,其余按上次发你的单子走。如果没问题我再让***做单子发你。”焦:“好的,多谢。还让***微信给我吧,之前已结算的款发票都已经开过了,新的结算的第一批款能结算多少您告诉我个数我把发票开过去,寄给***还是谁?”王:“让***处理就行。”焦:“好的,那后面我跟***联系,多谢了。”2017年11月21日,焦:“王总,***那边还没有给我发结算的文件,受累您给说一下,让他本周一定发给我。”2017年12月13日,焦:“王总,新的结算单做出来了受累盖章发……”本院要求***解释“其余按上次发你的单子走”,***称因为2018年1月3日的工程结算说明中涉及上海项目,其余指的是上海项目。
2017年6月19日、2017年7月13日山绿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七建工程集团公司以及京科伦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提到整改问题。
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1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参加单位为山绿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鑫华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七建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公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议议题为:关于山绿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项目4#冷库工程冷库区屋面防水变更事宜。会议内容为:山绿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工程冷库区屋面防水原设计为不锈钢板,因上层不锈钢板现场施工工艺无法满足防水效果,所以由原设计的上层不锈钢板变更为进口卡莱牌三元乙丙卡莱柔性防水卷材,并加设2cm厚C20细石砼。会议意见:由原设计的上层不锈钢板变更为进口卡莱牌三元乙丙卡莱柔性防水卷材,并加设2cm厚C20细石砼,原合同金额不变。落款处盖有山绿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公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七建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
2018年1月3日的工程结算说明载明:一、上海项目:……二、武汉项目:屋面三元乙丙防水卷材:合同单价153元/平方米(即:132元卷材+21元聚苯颗粒、抗裂砂浆);1:抗裂砂浆面积为5000㎡;结算价款为5000㎡*21元/㎡=105000元。2:卷材屋面:面积84.3m*60m=5058㎡;结算价款为5058㎡*132元/㎡=667656元。合计为105000元+667656元=772656元(无质保金)。……上海及武汉项目汇总为综合后结算款为1339940元。此款项在经双方确认之日起,半年内分三次付清,对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付款前对方将前期已付款的发票补齐后,再执行此付款约定】。该结算单上盖有京科伦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以及圣发公司的公章。
2018年2月2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圣发公司向京科伦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20万元,项目经理***意见为:因卷材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多次协商,对方返工、新增施工的5公分厚屋面混凝土压顶款不予确认,总款最终确认金额为772656元,同意支付本次工程款20万元。下欠572656元。
2018年2月5日,圣发公司为京科伦公司开具金额为20万元,名称为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2月9日,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转账20万元,附言为武汉山绿。
2018年4月18日,圣发公司为京科伦公司开具金额为30万元,名称为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6月7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圣发公司向京科伦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30万元,项目经理***意见为:总款最终确认金额为772656元,同意支付本次工程款30万元。下欠272656元。2018年7月9日,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转账30万元,附言为货款。
2018年7月16日,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发通知函:致圣发公司:“我公司承包给贵司的湖北省武汉山绿集团低温仓储项目4#冷库屋面EPDM防水工程施工项目,经我司与贵司沟通,在我司支付30万后,贵司仍未解决你分包商***所欠款项。造成贵司分包商***声称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次到当地人社局上访,到山绿集团围堵,严重影响了山绿集团和我公司的企业形象,对山绿集团和我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请贵司收到此函后,于2018年7月26日前解决***相关事宜,处理好后,将相关证明材料函告我方。在此事未解决之前,我方将暂停支付工程款,并保留追究贵司给我公司造成的名誉损失的权利。”
2018年7月25日,武汉合众盈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出具收款证明:“今收到京科伦公司代圣发公司向其分包商***支付山绿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4#冷库屋面防水卷材整改费用(包括:聚苯颗粒找平、细石混凝土压顶、拆装避雷带等)157534元(壹拾伍万柒仟伍佰叁拾肆元整)。特此证明。”该证明盖有合众公司的公章,负责人处为***的签字。同日,合众公司出具承诺书:“致京科伦公司,针对山绿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4#冷库屋面防水卷材整改项目,我方在收到由京科伦公司代圣发公司向其分包商***支付整改费用157534元后,我方保证在2个工作日内,撤回前期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社局状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京科伦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事宜……同时我方全权委托京科伦公司追偿圣发公司拖欠合众公司所有材料费、劳务费、误工费、差旅费、资金占用费等所有费用。”该证明盖有合众公司的公章,负责人处为***的签字。
2018年7月26日,***向***转账157534元以及8万元。2018年7月31日,京科伦公司向***转账237534元,附言为***8万+157534。
京科伦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大家合伙做山绿四号冷库屋面的共同协议、2018年7月27日做工记录与大家平分工钱表、做工记录与大家平分工钱和要工钱的误工费、车费表,证明京科伦公司已经向***等16名农民工支付工钱157534元,误工费及车费172800元。***称实际向***转账157534元是在167590元的基础上扣除6%的税后得到的金额,误工费及车费172800元是在***与***约定的基础上调减得出的金额,该笔款项是通过现金方式向***支付并由其代为向工人支付。京科伦公司主张实际代圣发公司共计支付330334元。
2018年10月17日***出具承诺书载明:“2018经***手打的付款保证已全部兑现,徐出具的付款保证书自行作废,且京科伦公司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已全部付清,如再出现任何一切纠纷由***全部承担。”
2020年11月3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情况说明:经查询,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未查询到有关***、武汉合众盈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新七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京科伦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相关投诉举报内容。
诉讼中,原告圣发公司提交照片以及视频证明涉诉项目屋面起鼓情况。
庭审中原告圣发公司称,京科伦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支付的20万元以及2018年7月9日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支付的30万元,上述共计50万元,并非支付的本案款项,该50万元支付的是2017年3月我方修复涉诉武汉山绿4号冷库屋面起鼓垫付的工程费用。我方修复的面积大概2400-2500平米,我方投入的增项的综合价格是47.5万元,包含人工费10.5万元(人工费42元每平方米)、材料费包含防水材料111360元(滞留化泛水64元每米,数量1740米),粘结材料112500元(2500平方米,单价是45元每平米),防水辅材1万元(清洁剂4桶。每桶2500元),粘结底涂57200元(2200元每桶,数量26桶),外密封胶8万元(200元每支,400只),共计476060元,因为我方还替被告向***垫付了2.5万元,共计50余万元,抛去零头,故我方主张的金额是5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京科伦公司称,我方认为并不存在原告所谓的增项,2017年3月原告所做的就是涉诉工程的整改返工。对于开票的税点为何不是合同约定的17%,当时我方会计确实没有发现,且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原告存在违约行为。
针对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圣发公司向***共计转账13万元,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费用组成产生分歧:原告圣发公司称该13万元中包括2016年5月原告圣发公司和***签订的10.5万元合同中的10.5万元以及2017年3月因为修复屋面为京科伦公司垫付给***2.5万元;被告京科伦公司称该13万元包含三部分:1.2016年5月原告圣发公司和***签订的10.5万元合同中的5万元;2.2017年原告圣发公司要求***订购混凝土款88100元中的5万元;3.2017年涉诉屋面整改原告圣发公司请***支出的104490元中的3万元。
针对2018年7月26日***向***支付的157534元,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费用组成产生分歧:原告圣发公司称这是被告京科伦公司支付给***的增项费用,且对于2017年3月涉诉项目屋面的增项施工费用,被告京科伦公司向我方和***分别结算支付;被告京科伦公司称该157534元包含三部分:1.2016年5月原告圣发公司和***签订的10.5万元合同中的5.5万元;2.2017年原告圣发公司要求***订购混凝土88100元,原告支付5万元后剩余的38100元;3.2017年整改原告圣发公司请***支出的104490元,原告已经支付了3万元后剩余的74490元。上述三部分合计为167590元,扣除6%税率后的金额就是157534元。
双方当事人对涉诉冷库屋面起鼓的原因产生争议:原告圣发公司称起鼓原因是保温层出现问题,里面水汽无法排开,保温层出现鼓包,导致防水层起鼓;被告京科伦公司称起鼓原因是原告的防水卷材出现了问题,如果是保温层出现问题,冷库会结冰,不会大面积起鼓。对此,本院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涉诉工程于2016年6月屋面发生起鼓的原因进行鉴定,2021年4月22日上述鉴定中心回函称“由于涉诉工程已进行修复不具备勘验条件,且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我中心提出的相关问题的回复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我中心无法继续进行下一步鉴定工作。鉴于目前涉案工程的情况,终止该案件的鉴定工作。”
本院询问原告圣发公司为何在没有对增项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场维修,圣发公司称因为涉诉冷库项目有一期二期,如果让甲方山绿集团知道质量有问题,那么二期的总包有可能就不给被告了。***认为如果被告能够拿到二期的总包,那么我方也还会陆续接活,所以就几十万的活儿帮助隐瞒一下也行,就没有签订合同。
本院询问原告圣发公司为何2018年1月3日的工程结算说明中没有提到增项内容,圣发公司称因为杨***说这件事搞大了,不希望甲方知道,事后增项的金额需要单独核算,所以没有留下书面的证据。我方轻信了被告的口头承诺,在没有对增项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先行垫资进场施工。后我方和***在被告催款的过程中,杨***也口头确认过我方支出的增项费用是50万元。
本院询问原告圣发公司对于主张的增项费用事先是否与京科伦公司有过协商,圣发公司称我方和京科伦公司的费用单独协商,***和京科伦公司的单独协商。我方预估的费用支出是40万元,实际上我方增项费用支出是47.5万元,这些费用均应由京科伦公司负担。
庭审中***出庭作证称:增项费用支出的材料费用清单大概是46万元多元,且还给***垫付了2.5万元,凑个整数就是50万元,没有具体的支出凭证,价格是双方口头承诺的。对于***签订的维总结算书不认可。
庭审中***视频作证称:认可收到***转账的157534元以及现金17万元多,这些钱都是被告代替***支付给我的。157534元包含10.5万元原合同中的5.5万元加上2017年的维修钱,并且扣除了6%的税点。对于维总结算书,是工程做完后***与***通电话汇报情况后,***同意***代签的。涉诉项目我都是直接和***对接的。原告付给我的钱一共13万元,包含10.5万元合同中的5万元,后来还陆续付了5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圣发公司提交的防水施工合同、工程结算说明、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德国海恩公司出具的维修方案书、公证书、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据,被告京科伦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发票、付款劳务费协议、维修冷库屋面协议、维总结算书、通知函、承诺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及本院谈话笔录、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圣发公司与被告京科伦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武汉山绿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现本案争议焦点为:
第一,涉诉冷库屋面发生起鼓后,原告圣发公司进行维修整改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谁负担。双方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153元每平米。工程款调整约定为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与陈述情况,本院认为:其一,现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其二,针对涉诉冷库屋面起鼓的原因,根据现有材料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其三,针对圣发公司对于屋面维修整改即所谓的“增项”,其并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费用支出情况;其四,针对圣发公司主张的京科伦公司口头承诺支付该笔50万元的增项费用,其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在涉诉屋面维修整改之前曾多次沟通维修整改合同条款,但最终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五,工程结算说明中并未对圣发公司主张的增项费用进行说明,且圣发公司提交的催款记录中也从未提及增项事宜,对此圣发公司的解释难以信服。故对于圣发公司主张京科伦公司已经支付的50万元系增项费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依法认定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转账的50万元系支付涉诉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款项,应在本案诉求款项中予以扣除。
第二,京科伦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157534元以及误工费、车费172800元是否应在本案款项中予以扣除。根据庭审查明事实,作为现场负责人的***认可2017年3月3日与***签订的劳务费协议以及维修4#冷库屋面协议,故协议中约定的劳务费以及维修费理应由圣发公司负担。对于***签字的维总结算书,载明的项目与金额能够与劳务费协议、维修4#冷库屋面协议相互对应,且能够与圣发公司向***的转账金额、时间相互印证。虽然圣发公司否认维总结算书的真实性,同时称即使真实亦无授权,在圣发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京科伦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157534元,京科伦公司称该金额为维总结算书中尚欠金额167590元扣除6%的税点后的金额,能够做出合理解释,本院对该陈述予以采信。针对误工费、车费共计172800元,***认可已经收到,且计算标准低于其与***签订的劳务费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京科伦公司就涉诉施工合同已经实际代圣发公司垫付给***工程款157534元以及误工费、车费172800元,该两笔款项理应在本案诉求款项中予以扣除。
根据双方签字认可的2018年1月3日工程结算说明,此款项应在双方确认之日起半年内分三次付清,故按照约定京科伦公司应最迟于2018年7月3日前支付圣发公司款项共计772656元。现根据转账记录,2018年2月9日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支付20万元,2018年7月9日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支付30万元,2018年7月26日***向***支付157534元和172800元。上述款项总计金额为830334元,已经超过圣发公司的诉求本金772656元。因双方以及***均认可曾经发生***等农民工讨薪事件,并结合京科伦公司支付款项总额已经超过合同款项的事实,故京科伦公司并非恶意违反工程结算说明的约定,对于圣发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世纪圣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27元和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天津世纪圣发集团有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