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科伦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圣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某某冻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1845号 原告:天津世纪圣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8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0074774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国龙,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东马各庄村金马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6000350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世纪圣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京***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科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鄂0112民初47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京科伦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现该财产保全措施已届满,原告圣发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北京市京***冻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8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