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科伦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圣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某某冻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08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世纪圣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87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国龙,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京***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二街35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世纪圣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京***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科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发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圣发公司的一审诉请。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京科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查明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争议焦点归纳错误,对京科伦公司的证人提供伪证不但视而不见,反而认定为有效证据,对于京科伦公司提供的未得到圣发公司认可且反对的由京科伦公司单方面制作的打印文件也直接采纳,从而做出错误判决。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京科伦公司是否按“工程结算说明”的义务向圣发公司支付了“工程结算说明”中约定的款项,并不是冷库屋顶起鼓后的维修费用该由谁承担。1、圣发公司是依据双方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绿屋面防水施工合同》、2016年5月20日的《**屋面EPDM防水&抗裂砂浆工程量确认单》、以及2018年1月3日签订的《工程结算说明》这三个文件要求京科伦公司支付772 656元,并不是起诉要求支付冷库屋顶起鼓后的增项施工费用。2、772 656元的工程款是一个有具体指向的特定物,并不仅仅是一个通用数字,这个数字是由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绿屋面防水施工合同》、2016年5月20日的《**屋面EPDM防水&抗裂砂浆工程量确认单》、以及2018年1月3日签订的《工程结算说明》这三个文件所确定的,与其他的费用金额是有区别的。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不是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付了多少钱,而是这个支付的钱是否属于“工程结算说明”中约定的772 656元的工程款。1、圣发公司与京科伦公司之间并非仅有一个合同关系,所以不同合同关系项下的款项是互不相同的,不能互为混淆。2、在此前圣发公司依据2016年8月2日双方签订的《上海靖安立体冷库屋面保温和防水施工合同》以及2018年1月3日签订的《工程结算说明》这两个文件起诉京科伦公司的案件,同样是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2019)京0113民初24732号受理,在庭审中,京科伦公司举证2018年2月24日的20万元付款、2018年7月9日的30万元付款,以及2018年7月31日付给**的157 534元,合计657 534元,坚持说这657 534元就是支付给圣发公司上海项目的工程款(如果这是支付给**项目的款项,京科伦公司完全没有必要谎称是支付给上海项目的款项,因为他们知道**项目的欠款也已经起诉了),要求法院在圣发公司起诉的金额中抵扣657 534元(这三笔款项与本案中京科伦公司主张抵扣**项目工程款的三笔款项相同)。但(2019)京0113民初24732号判决书认定这三笔款项与上海项目无关,驳回了京科伦公司要求抵扣的请求。3、同样的三笔款项,在本案中又说是支付给**项目的,前后矛盾,而且有恶意虚假陈述的先例,京科伦公司在本案中的陈述不应得到采信。4、京科伦公司的第四笔费用是172 800元主张是**当面用现金交付给**,但是在**当庭质证过程中已经证明**是在做虚假陈述,**既不能提供现金交付的客观证据,也提供不出提取现金的直接证据,**在一审庭审作证时陈述交付现金的理由是自己账户中没有足够的余额进行转账了,但实际上根据京科伦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在当天转账后账户内所剩余额足以支付给**172 800元,可见**的证言明显与事实不符,是虚假的证言。5、第一笔20万元和第二笔30万元虽然是直接转账到圣发公司账户,但是这两笔款项与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绿屋面防水施工合同》、2016年5月20日的《**屋面EPDM防水&抗裂砂浆工程量确认单》以及2018年1月3日签订的《工程结算说明》这三个文件项下要求京科伦公司支付的772 656元存在非常明显的区别,因为根据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绿屋面防水施工合同》约定,圣发公司对于工程款是要开具17%税率的发票;在上海项目中,圣发公司开具的也是17%税率的发票,但是对于这两笔费用,圣发公司开具的却是11%税率的发票。这两笔费用的发票,圣发公司都是提前开具给京科伦公司的,而且是分两次开具并提供的,京科伦公司是先收到发票后付款,而且这两张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上海项目四张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用于抵扣了,京科伦公司不可能不知道两者之间的差别,但是从未提出过异议,显然京科伦公司明知这两笔款项并不是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绿屋面防水施工合同》、2016年5月20日的《**屋面EPDM防水&抗裂砂浆工程量确认单》以及2018年1月3日签订的《工程结算说明》这三个文件项下的合同款项,不是圣发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的772 656元工程款中的一部分。6、第三笔转账给**的157 534元和第四笔所谓现金交付的172 800元(暂时不考虑真假问题),同样与圣发公司起诉的772 656元无关。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绿屋面防水施工合同》、2016年5月20日的《**屋面EPDM防水&抗裂砂浆工程量确认单》项下的**施工的抗裂砂浆工程款105 000元,圣发公司已经直接支付给了**,不存在京科伦公司代付的问题。之前的委托代付,京科伦公司并未执行,已经作废,这两笔费用都是因为增项施工而产生的,与772 656元无关,不应当在本案中直接作抵扣处理。 三、本案不是圣发公司应当证明增项施工应当收取多少费用,而是京科伦公司为其主***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无偿返修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2016年4月的***绿冷库的屋面保温防水施工,与2016年8月的上海靖安冷库的屋面保温防水施工存在的重大不同之处就在于,上海冷库的屋面保温和防水都是由圣发公司一家所负责施工的,而**冷库的屋面保温和防水是由至少三家单位前后施工完成的,保温层是京科伦公司找人完成的,由于屋面不平整,就用电刨子找平,再让**在保温层之上通过做抗裂砂浆的方式来做屋面找平,最后才是圣发公司在屋面找平的基础上做防水卷材的敷设。2、屋面起鼓只是一个现象,并不是防水卷材的问题,而是底下保温层的问题,现在京科伦公司就是一口咬定是防水卷材的问题,应当拿出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确实仅仅是圣发公司一方的过错,才能要求圣发公司承担无偿返修的责任;如果不是圣发公司一方的过错或者根本不是圣发公司的过错,就不应当由圣发公司承担返修责任和承担返修费用,这个证明责任自然应当由作为发包方的京科伦公司承担。3、***绿冷库项目名义上是河南七建总承包,其实是京科伦公司借用了河南七建的资质,实际是京科伦公司总承包了***绿冷库项目,河南七建发给业主方***绿集团的公文中,代表河南七建签字的就是京科伦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所以有理由相信京科伦公司拥有或掌握了整个项目施工的全部合同文件,但是京科伦公司却拒绝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开展工作从而退回鉴定要求。京科伦公司拒不提交掌握的资料,刻意阻挠鉴定工作的开展,依法应当推定圣发公司的主张成立,京科伦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圣发公司不仅提交了两张发票的11%税率与上海项目发票的17%税率的不同来证明这两笔款项与合同项下的772 656元的不同。还提供了从2016年6月6日起与京科伦公司好几位的高管之间的微信、QQ和邮件通讯记录、2016年8月18日在冷库屋顶勘察照片和视频、2016年8月19日第三方德国海恩里**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方案和报价单等,都足以证明屋顶起鼓是保温层施工问题造成的,与圣发公司的防水卷材施工无关,圣发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京科伦公司却没有提供任何一份可以证明是由于圣发公司的防水卷材施工造成屋顶起鼓的证明材料。5、从时间序列上也可以佐证**冷库屋顶起鼓不是圣发公司的施工过错,因为发现屋顶起鼓是2016年5月底6月初,至少在6月6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已经在说这个事情了,**还建议**找第三方来做鉴定,自己不太好说同行的坏话,还询问**做保温的还在不在**等,在两个月后的2016年8月3日,在**冷库屋顶起鼓没有做任何修复的情况下,京科伦公司将其承包的上海靖安立体冷库的屋面保温和防水一起委托给圣发公司施工了。依据常识可知,如果圣发公司在**只负责屋面防水施工就造成屋顶起鼓,在圣发公司不承认自己有错,也不负责无偿修复的情况下,京科伦公司不可能继续将新的冷库的屋面防水继续交给圣发公司施工。6、从《工程结算说明》也可以看出,**冷库的屋顶防水施工和上海冷库的屋顶防水施工没有质量问题。2018年1月3日签署《工程结算说明》时,**项目冷库和上海项目冷库都已经施工并验收完毕,**项目只签订了一份屋面防水合同(增项施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上海项目签了两份合同三个施工内容,分别是墙面施工、屋面的保温和防水施工。在《工程结算说明》里,明确列明了在上海项目部分:墙面施工由于存在质量缺陷,要扣除工程款的10%(48万元)作为后期维修费用,还要扣除返工花费工料费38万元,墙面施工中的施工方原因引起的罚款和扣款22 199元,屋面施工中的施工方原因引起的罚款和扣款10 984元。但是在**项目中却没有丝毫文字提到存在质量问题,更没有扣除任何后期维修费用或返工费用。上海项目屋面施工也没有提到有任何质量问题,也没有扣除后期维修费用或返工费用,那个罚款是工地施工纪律的问题,与工程质量无关。足以证明上海项目和**项目的屋面防水施工,圣发公司的工程质量都是合格的。7、由于当初是京科伦公司的**(也是**项目的负责人之一、京科伦公司的证人之一)强行将**(本案京科伦公司的另一证人)塞给圣发公司,要求将**的施工内容与圣发公司的施工内容捆绑在一起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金额也是京科伦公司与**确定的,所以在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绿屋面防水施工合同》和2016年5月20日的《**屋面EPDM防水&抗裂砂浆工程量确认单》两份文件中所体现的**的施工内容抗裂砂浆的金额是单独列出,圣发公司并未从中赚取差价,也未收取管理费。所以在施工完成并且通过京科伦公司的验收后, 京科伦公司2016年5月20日签署《**屋面EPDM防水&抗裂砂浆工程量确认单》确定了**抗裂砂浆的具体金额后,圣发公司才与**根据该金额签订了《**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冷库项目冷库区屋面抗裂砂浆找平层工程施工合同》。8、**的屋面抗裂砂浆找平层施工的工程内容,并不是圣发公司的屋面防水施工所必须的内容,更不是圣发公司要求进行的,因为**冷库屋面施工完成三个月后的2016年8月,圣发公司同样承接了京科伦公司在上海嘉定区冷库(与***绿冷库的面积基本相同)屋面的防水施工,就没有在保温层上面再增加一个抗裂砂浆的施工项目。***绿冷库之所以增加抗裂砂浆的施工项目,是由于之前京科伦公司负责的保温层施工后发现屋面不平整,用电刨子找平也没有解决问题,但是不解决屋面找平的问题就无法进入屋面防水施工,京科伦公司想出用增加抗裂砂浆施工的方式来解决屋面找平的问题。9、在**完成抗裂砂浆施工,屋面找平之后,圣发公司才开始进行屋面防水施工,就是将防水卷材通过胶水粘贴在屋面,这个防水卷材的厚度也就是1毫米厚度左右,而且材质是柔性。施工过程和卷材本身都不会对冷库屋面造成任何的物理损害,更不可能对下面的抗裂砂浆层以及再下一层的保温层造成物理损害。综上,圣发公司依据双方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绿屋面防水施工合同》、2016年5月20日的《**屋面EPDM防水&抗裂砂浆工程量确认单》、以及2018年1月3日签订的《工程结算说明》这三个文件起诉要求京科伦公司支付772 656元;作为抗辩,京科伦公司主张已经转账支付了50万元给圣发公司,另外向**转账支付了157 534元和现金交付了172 800元。圣发公司指出转账给圣发公司的50万元和转账给**的157 534元是因为冷库屋顶起鼓,京科伦公司委托圣发公司进行维修整改的增项施工项下的费用,不是本案起诉的772 656元中的费用,并提交了相关证明存在对屋顶起鼓进行维修整改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双方磋商增项施工收费、开具的发票是11%税率,与合同约定的17%税率不同等),所谓现金交付的172 800元是**和**的虚假陈述,**没有到庭接受质证,其证人证言不能采信,圣发公司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京科伦公司承认存在屋顶起鼓整修施工内容,但认为圣发公司应当无偿施工,理由是认为屋顶起鼓系圣发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但没有提供证据。在冷库屋顶存在多个施工人的情况下,京科伦公司主张是由于圣发公司一家的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屋顶起鼓,理应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圣发公司无需承担是哪个施工环节或哪个施工人的过程造成屋顶起鼓的证明责任。转账给圣发公司的50万元对应的发票税率是11%,这两张11%税率的发票都是提前交给京科伦公司的,京科伦公司当时既没有提出异议,事后还将两张发票用于报税抵扣。明显与合同约定的17%税率不同,且与上海项目开具的发票17%税率也完全不同,显然京科伦公司也认可两笔转账不是合同项下772 656元中的一部分,京科伦公司在(2019)京0113民初24732号案件审理中也多次否认这两笔款项(另外还加上转账支付给**的157 534元)是**合同项下的付款。 京科伦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圣发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一、京科伦公司支付的50万元就是双方于2018年1月3日签订的《工程结算说明》项下的款项。(一)京科伦公司与圣发公司双方是2016年签订的《***绿屋面防水施工合同》,2017年进行的维修,2018年做的最终结算。结算后,京科伦公司分别向圣发公司支付了20万元与30万元,按照结算时间与付款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看,该50万元就是支付的结算款,双方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二)圣发公司如果认为这50万元不是结算款,而是其他增项款,其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截至目前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有关增项工程的约定。圣发公司提供的沟通记录包括邮件、微信记录等能够证明京科伦公司不同意支付增项款。微信记录中显示双方在维修后结算前一直保持着沟通,圣发公司一直在提结算的事情,却不再提及增项款,最终双方签订的结算说明也不包括增项款。一审法官询问圣发公司,为什么结算时不提增项的事,圣发公司说京科伦公司不想留有书面证据,害怕让业主知道,但结算说明是京科伦公司与圣发公司双方签订的,与业主没有关系,且关于2017年维修事宜业主是明确知道的,不存在京科伦公司害怕让业主知道的可能。圣发公司在一审中申请了司法鉴定,但最终结果是无法鉴定。鉴定申请系基于圣发公司不认可50万元系《工程结算说明》项下的款项,主张50万元是支付的增项款才提起的,圣发公司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而不是由京科伦公司承担,京科伦公司积极配合法院及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三)上海项目与本案**项目的结算合并签订了一份《工程结算说明》,两个项目不是单独签订的结算说明,当时负责的工作人员不了解事实情况,所以在上海项目中进行了主张,但并不影响京科伦公司在本案项目中进行主张。且该两笔款项并未认定为上海项目的款项,通过付款申请表、京科伦公司发送的函件、付款备注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该50万元是支付的**项目的款项。京科伦公司在一审中主动提交了上海项目的判决作为证据。 二、京科伦公司支付给**的157 534元是代圣发公司支付的。圣发公司声称**是京科伦公司硬塞给他的,且主张应由京科伦公司向**支付款项。但**是与圣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且与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的结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理应由圣发公司进行支付,实际上圣发公司也向**支付了部分款项。圣发公司陈述其是被逼与**签订合同,**是代京科伦公司与**签订的合同,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京科伦公司垫付的157 543元系在**与圣发公司现场负责人**结算金额167 590元的基础上扣除6%税点得出的金额,该部分金额包括三部分款项:一是**与圣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砂浆找平10.5万元中未付的5.5万(已付5万元),二是订购混凝土88 100元中未付的3.81万(已付5万元),三是维修屋面104 490元未付的74 490元(已付3万元)。该部分金额理应由圣发公司向**进行支付,但圣发公司迟迟不予支付。在**组织农民工闹访的情况下,京科伦公司只能代为支付。另外,圣发公司主张其向**支付的13万元系砂浆找平的10.5万元以及增项的2.5万元,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圣发公司与**签订的几份协议及**代签的结算书,结合圣发公司向**支付款项的金额、时间,可以看出其支付的13万元的构成。 三、京科伦公司支付给**的172 800元是代圣发公司支付的。京科伦公司支付给**的该部分款项是用现金支付的,没有转账凭证。证人已经60岁了,对于几年前的事情细节出现记忆混乱是正常的,且该证人证言并不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法院认定现金交付主要是基于**本人的认可。同时,该172 800元是**组织工人讨薪的误工费、车费等,对于该部分费用的发生,圣发公司明确知晓,圣发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约定。且京科伦公司实际支付的费用标准远低于圣发公司与**约定的标准。圣发公司的律师多次打扰证人作证被法庭训斥,在**出庭作证时,**本人已经认可**就是现场负责人,圣发公司的律师当时打断**的回答,**又进行改口,其他问题的回答也与证据材料显示的不一致。 圣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京科伦公司支付圣发公司工程款772 656元及逾期利息(以772 656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京科伦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18日,京科伦公司作为甲方,圣发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绿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湖北省***绿集团低温仓储项目4#冷库;工程地点为湖北省**市东西湖区×;工程内容为冷库屋面EPDM防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153元/㎡。(132+21=153/㎡);合同工程量约为5000㎡;合同总价暂定为76万元;乙方进场后14个工作日将工程施工完毕交甲方验收使用;甲乙双方达成意向后,甲方在其他项目所欠余款中提取壹拾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执行完毕保证金解除归还乙方;工程完工经甲方和业主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全额(税率17%)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原则上5日内结算,相关工程量的核实参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进行;核算工程量时应按现场实际发生的投影展开面积计算;工程款调整: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拨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30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因甲方原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该合同落款处盖有双方合同专用章。 2016年4月26日,***扬建材有限公司为京科伦公司开具金额为105 000元的发票,名称为抗裂砂浆保温料。委托付款单内容为**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冷库项目抗裂砂浆找平层施工由**分包施工,现由**直接开票给京科伦公司,现圣发公司委托京科伦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05 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伍仟元整)。汇款账号:……开户名:**。落款处盖有圣发公司公章。 2016年5月20日,圣发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冷库项目冷库区屋面抗裂砂浆找平层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冷库项目;工程地点为**市东西湖区×;承包范围为冷库区屋面抗裂砂浆找平层包工包料;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21元/㎡,合同工程量为5000㎡,合同总价款为105 000元;工程完工后并报请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合同落款处盖有圣发公司的公章以及**的签字。 2016年5月31日,**(圣发公司项目负责人)给**(京科伦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刚刘经理打电话说付款还需要您这边签字确认一下,有个付款单什么的。”附件为图片,内容为“**屋面EPDM防水&抗裂砂浆工程量确认单。一、抗裂砂浆:5000㎡*21元/㎡=105 000元(实际施工4916㎡+290延米R角,经协商统一按5000㎡工程量,21元/㎡单价进行结算)。二、EPDM屋面防水:84.3米*60米=5058㎡*132/㎡=¥667 656元。合计:一项105 000+二项667 656=¥772 656元。专业负责人签字:**,2016.5.20。”该确认单下方还盖有圣发公司公章以及**的签字。**为京科伦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 双方一致认可,涉诉防水工程施工工程于2016年5月份完工。涉诉冷库屋面发生起鼓时间在2016年5月底、6月左右。 2016年6月6日,**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焦:“让老范找了一个最软的,弄开看了”。任:“扣开也没有具体的意义”,焦:“跟之前的一样,保温脱层了。”任:“保温有点拖层。” 焦:“就是说做排气没有意义。”任:“具体怎么办。” 焦:“就是保温材料的问题了。脱层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你可以再咨询几家做保温喷涂的。侧面打听一下做屋面脱层是怎么造成的心里就明白了。我直接是参与工程的同行,不好说的太多。再问几家跟这个工程没关系的做喷涂的厂家,比较客观。”任:“我上去看看。” 焦:“恩,老范也在上面了,听说明天有雨,不行就再开几个,拍照,然后让老范都给封好了,别再进水了。其实这种情况,如果不是整个屋面都脱层,不会影响防水效果,只要验收能过就不用管。说**也在**了,脱层的问题如果严重要跟**反应一下。要是料的问题,内部可能会有贯通的裂纹会跑冷。”任:“跟**说的**决定。”焦:“希望就是电刨子刨的最后一层修补的事。要不会影响冷库保温。”任:“底层看是没事。”焦:“事情就比较麻烦,保温的人还在**吗?” 2016年8月19日德国海恩里**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绿冷链有限公司屋面维修方案书载明暂估面积为1400平方米,金额为351 820元。 2016年10月25日,**给**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绿4号冷库屋面保温防水及细石混凝土施工维修方案及协议(3),该协议内容为:“一、施工方案:1.将屋面大小共约140个5-15公分高的鼓包位置的防水揭开,把鼓起的保温、聚苯颗粒、水泥砂浆修平后恢复防水(对于防水修复后混凝土浇筑之前仍然出现鼓包的位置安装5CM直径PVC管弯头排气管)。2.拆除避雷、铺设无纺布、钢筋网、打点放线、浇筑混凝土并养护切缝后恢复避雷。……二、甲乙双方责任:甲方京科伦公司,乙方圣发公司。……本次修复工程费用10万元(不含税),甲方需在乙方进场3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10万元,施工完毕后3日内由甲方进行验收,未在3日内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其余屋面防水及砂浆工程欠款¥772 656。……甲乙双方按以上1-4的条款约定先行垫付暂估维修费用40万元(甲方10万元,乙方约30万)。双方项目经理应在施工过程中用照片和视频记录修复过程,用于修复后分析原因,追究责任方责任,并追回损失。对于责任不明确的部分,由屋面施工所有参与方共同平均承担,若有拒绝支付的由甲方负责从质保金内扣除后与乙方一并结算。”该协议双方并未签字**。 2016年11月3日,**通过QQ向**发送《防水整改施工合同简版新(1)》。该文件**称已经无法打开。 2016年12月1日的工程联系函载明,致圣发公司,事由:关于**集团4号冷库屋面防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相关事宜。发出单位为京科伦公司。对于该份联系函,圣发公司不予认可真实性。 2017年3月2日,**向**发送邮件,附件为“防水整改施工合同简版新”,该合同内容为《**集团4#冷库屋面防水卷材维修整改合同》载明:“甲方京科伦公司,乙方圣发公司,双方就**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冷库项目现场4#冷库屋面柔性防水卷材因乙方施工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达成共识;工程内容为根据设计图纸、合同及相关国家规范要求,4#冷库屋面柔性防水卷材维修整改;该工程维修整改费约定为甲方只承担费用10万元(不含税价),其余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合同双方并未签字**。 2017年3月2日,**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焦:“王总,我这边先跟**按十万块钱把维修合同签了,工人维修完上海就到**来维修鼓包和防水,现在两会,**这边没有细石,估计混凝土要三月底四月初才能打。我这边先开口修平保温,恢复防水,绑钢筋铺设无纺布,打点,浇筑细石混凝土(必须62米泵车)加磨光,加拆除恢复避雷人工费预计二十万,材料费预计二十万,我这边压款将近三百万实在是拿不出钱来,现在需要您帮我跟公司申请**维修款项垫付如下:第一,工人进场给我支付五万,给老熊代付五万之前屋面砂浆款;第二,修平屋面后打混凝土之前再给我支付五万;第三,混凝土打完后再给我支付十万工费,代给老熊支付五万五千(**)。另外现场用的沙子,水泥,钢筋,无纺布,垂直运输吊车费,细石混凝土,62米泵车(含局部铁板铺路支泵)共计约十五万由贵司暂时垫付。修复完毕后然后,**屋面防水工程款扣除之前帮我垫付的让鹿经理帮我走正常的结算流程。”王:“暂时不能答应。” 2017年3月2日,**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焦:“王总,我这边先跟**按十万块钱把维修合同签了,工人维修完上海就到**来维修鼓包和防水,现在两会,**这边没有细石,估计混凝土要三月底四月初才能打。我这边先开口修平保温,恢复防水,绑钢筋铺设无纺布,打点,浇筑细石混凝土(必须62米泵车)加磨光,加拆除恢复避雷人工费预计二十万,材料费预计二十万,我这边压款将近三百万实在是拿不出钱来,现在需要您帮我跟公司申请**维修款项垫付如下:第一,工人进场给我支付五万,给老熊代付五万之前屋面砂浆款;第二,修平屋面后打混凝土之前再给我支付五万;第三,混凝土打完后再给我支付十万工费,代给老熊支付五万五千(**)。另外现场用的沙子,水泥,钢筋,无纺布,垂直运输吊车费,细石混凝土,62米泵车(含局部铁板铺路支泵)共计约十五万由贵司暂时垫付。修复完毕后然后,**屋面防水工程款扣除之前帮我垫付的让鹿经理帮我走正常的结算流程。防水整改工序:1.所有屋面鼓包位置防水保温破开,修复平整后恢复防水层。2.在防水表面铺设无纺布保护层及钢筋网浇筑平均不低于4公分厚的C30细石混凝土。3.恢复屋面避雷交付使用。”**发送文件“防水整改施工合同简版新(定)”这个文件**称已经过期无法打开。2017年3月8日,鹿:“**啥时间进场啊?”焦:“下周一差不多,东西准备差不多了,等工人了。上海完了老范就过去。” 2017年3月3日,**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2016年做**冷库4号库付款劳务费协议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5月份做的聚合物砂浆找平5000平米单价21/㎡,合计材料和人工费大写壹拾万零伍仟元整,2016年一直没有付款,经双方协商,甲方维修屋面前支付伍万元整,余下伍万伍仟元整,在2017年4月份内无条件付清,如不付清,乙方带人去**公司要或项目部要,或到天津公司要款,如果都不管拒不解决,乙方带领工人去要钱所耽误的误工费、生活费、车费乙方按每天400元/天,车费按票据赔偿,生活费60元/天补给乙方。住宿费按票据赔付,如果不付,乙方只有拆出所做的一切,后果由甲方一律承担,乙方概不负责(备注,承担法律责任由甲方一律承担一切,乙方不负责任)。”甲方落款处有**的签字捺印,乙方落款处有**的签字捺印。 同日,**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维修4#冷库屋面协议》:“经甲乙双方协议修复4#冷库屋面用商砼细石泥凝土打4公分厚的混凝土,包括磨光,打点,切缝、罐油膏,保养,铺钢筋网及布料,单价进行包工形式14元/㎡,所有上材料费用及吊设备费用由甲方承担,避雷的拆装,如果拆出与安装屋面单价5.00/㎡计算,汽油切割机乙方提供如加油,切割片,磨损另加2000元(整个屋面完成)乙方按成本收取,水管子及高压泵由甲方提供,乙方保养在打混凝土期间内,乙方保养。工程完工后支付2万元给乙方,余下7.5万元整,在4月底付清,如果不付清,所有工人直接去项目部或**公司要款,如果都不给予解决,乙方工人去要钱耽误时间按每人每天400元计费,如果不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备注:乙方按甲方签字的施工方案做)质量由甲方负责,质量达不到甲方有权要求退场,如果做时不讲,完工后讲,质量不行,视为无效,维修及以后裂缝乙方概不承担责任,乙方只承担做的期间未退场的一切维修,退场后在不维修。附加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帮购混凝土,价格以市场行情为准约为335/m³,不含泵车费,泵车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先预付人民币伍万元整,余下的,4月底付清(泵车费每次要结清),完工后直接办手续,由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甲方无条件推托一切责任。”甲方落款处有**的签字捺印,乙方落款处有**的签字捺印。 2017年3月21日的工程联系函载明:**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冷库项目部向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函,内容为你项目部施工的**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项目4#冷库主库顶防水不符合要求,请贵部进行整改。整改方案需设计方确认,涉及结构时,须附计算说明书。请贵部抓紧时间,在雨季到来之前务必整改到位。 2017年3月23日,**向**发送邮件,附件为联系单,该联系单载明:“工程名称为**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项目4#冷库,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致圣发集团,事由关于**4#冷库屋面防水整改事宜。根据**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22日下发的关于屋面防水整改的工作联系函,对你单位上报的施工方案须经**公司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对此,现要求你单位在**公司未确认该方案是否可行前不得施工,若你方强行施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贵司承担。发出单位名称: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3日,圣发公司向**转账5万元。 2017年3月24日的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载明:工程名称为**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项目4#冷库,提出单位名称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记录内容为:根据现场施工情况,II段冷库柔性防水屋面增加厚度40mmC30抗渗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具体做法如下:厚度40mmC30抗渗细石混凝土(内配@4,双向@150钢筋网片),每6m*6m设分格缝,缝宽10mm,分缝处钢丝网断开,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用沥青油膏灌封。设计单位签章处盖有北京建都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针对该份证据,京科伦公司称真实性无法核实,认可事实上确实增加了最后一层保护层,有可能是设计单位为了竣工验收完整性,配合做了一个记录。 2017年3月24日,**给**通过QQ发送屋面整改防方案(准),**称该文件过期无法打开。焦:“我还多铺设了一层土工布,起到保护防水层和增加混凝土强度的作用。”鹿:“好的。”焦:“我已经转发给老熊了,就是设计院的常规做法。咱上海就是这么做的。**轻车熟路,老范都明白。”鹿:“好的,啥时间能浇筑混凝土。”焦:“你应该也听老董和小席说了吧,老范干活绝对不用操心。老熊都联系完了,现在咱就是等晴天,我让老范多给你汇报进度。”鹿:“老范干活不错啊。” 2017年3月31日,圣发公司向**转账5万元。2017年4月7日,圣发公司向**转账2万元。2017年4月17日,圣发公司向**转账1万元。 2017年4月10日的工作联系单载明,致**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由为关于**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项目4#冷库竣工结算事宜。落款处发出单位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 2017年4月16日,圣发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屋面抗裂砂浆找平层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冷库项目;工程地点为**市东西湖区×;工程内容为屋面抗裂砂浆找平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21元/㎡,合同工程量约为5000㎡。该合同落款处盖有圣发公司的公章以及**、**的签字。 **4号冷库屋面找***总结算书载明:“①2016年5月份做的聚苯颗粒找**拾万零伍仟元整,2017年三月底付五万,欠伍万伍仟元整,(下欠5.5万元)。②商砼两次263立方米乘以335/立方米等于88 100元,已付伍万下欠叁万捌仟壹佰元整。③维修屋面包括打混凝、切割机费用、招待费、吊车费、安装及拆装避雷,总合计包括9个工,**拾万零肆仟肆佰玖拾元整,包括以前付二万,4.17号付一万,此一万以到账为准,减去三万,下欠**柒万肆仟肆佰玖拾元整。①+②+③总合计**欠**劳务费款项壹拾陆万柒仟***拾元整¥167 590元。欠款人:**,代签:**。”一审法院要求圣发公司对**的签字进行核实,圣发公司称无法确认,且即便是**本人签字,但也没有得到**和圣发公司的授权。 2017年4月21日,**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焦:“王总,**那边完事一周了,是不是能给我走结算验收流程了?这工人都跑到天津来早起要工资了,我这五月份要导贷款压力很大啊!帮帮忙吧。”王:“我报公司,等下结果。”2017年11月7日,焦:“我那个结算的事您看能不能给帮忙给老板再说说。我在去非洲路上迪拜转机,到了再跟您电话说吧,您哪天回京。”王:“预计周五。”2017年11月14日,焦:“王总,回京了吗,结算的事最后怎么说?”王:“昨天回来了,沟通了下,质保金**的就算了,其余按上次发你的单子走。如果没问题我再让**做单子发你。”焦:“好的,多谢。还让**微信给我吧,之前已结算的款发票都已经开过了,新的结算的第一批款能结算多少您告诉我个数我把发票开过去,寄给**还是谁?”王:“让**处理就行。”焦:“好的,那后面我跟**联系,多谢了。”2017年11月21日,焦:“王总,**那边还没有给我发结算的文件,受累您给说一下,让他本周一定发给我。”2017年12月13日,焦:“王总,新的结算单做出来了受累**发……”一审法院要求**解释“其余按上次发你的单子走”,**称因为2018年1月3日的工程结算说明中涉及上海项目,其余指的是上海项目。 2017年6月19日、2017年7月13日**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七建工程集团公司以及京科伦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提到整改问题。 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1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参加单位为**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鑫华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七建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公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议议题为:关于**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项目4#冷库工程冷库区屋面防水变更事宜。会议内容为:**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工程冷库区屋面防水原设计为不锈钢板,因上层不锈钢板现场施工工艺无法满足防水效果,所以由原设计的上层不锈钢板变更为进口卡莱牌三元乙丙卡莱柔性防水卷材,并加设2cm厚C20细石砼。会议意见:由原设计的上层不锈钢板变更为进口卡莱牌三元乙丙卡莱柔性防水卷材,并加设2cm厚C20细石砼,原合同金额不变。落款处盖有**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公力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七建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 2018年1月3日的工程结算说明载明:一、上海项目:……二、**项目:屋面三元乙丙防水卷材:合同单价153元/平方米(即:132元卷材+21元聚苯颗粒、抗裂砂浆);1:抗裂砂浆面积为5000㎡;结算价款为5000㎡*21元/㎡=105 000元。2:卷材屋面:面积84.3m*60m=5058㎡;结算价款为5058㎡*132元/㎡=667 656元。合计为105 000元+667 656元=772 656元(无质保金)。……上海及**项目汇总为综合后结算款为1 339 940元。此款项在经双方确认之日起,半年内分三次付清,对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付款前对方将前期已付款的发票补齐后,再执行此付款约定】。该结算单上盖有京科伦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以及圣发公司的公章。 2018年2月2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圣发公司向京科伦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20万元,项目经理**意见为:因卷材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多次协商,对方返工、新增施工的5公分厚屋面混凝土压顶款不予确认,总款最终确认金额为772 656元,同意支付本次工程款20万元。下欠572 656元。 2018年2月5日,圣发公司为京科伦公司开具金额为20万元,名称为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2月9日,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转账20万元,附言为***绿。 2018年4月18日,圣发公司为京科伦公司开具金额为30万元,名称为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6月7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圣发公司向京科伦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30万元,项目经理**意见为:总款最终确认金额为772 656元,同意支付本次工程款30万元。下欠272 656元。2018年7月9日,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转账30万元,附言为货款。 2018年7月16日,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发通知函:致圣发公司:“我公司承包给贵司的湖北省***绿集团低温仓储项目4#冷库屋面EPDM防水工程施工项目,经我司与贵司沟通,在我司支付30万后,贵司仍未解决你分包商**所欠款项。造成贵司分包商**声称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次到当地人社局上访,到**集团围堵,严重影响了**集团和我公司的企业形象,对**集团和我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请贵司收到此函后,于2018年7月26日前解决**相关事宜,处理好后,将相关证明材料函告我方。在此事未解决之前,我方将暂停支付工程款,并保留追究贵司给我公司造成的名誉损失的权利。” 2018年7月25日,**合众盈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出具收款证明:“今收到京科伦公司代圣发公司向其分包商**支付**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4#冷库屋面防水卷材整改费用(包括:聚苯颗粒找平、细石混凝土压顶、拆装避雷带等)157 534元(壹拾伍万柒仟***拾肆元整)。特此证明。”该证明盖有合众公司的公章,负责人处为**的签字。同日,合众公司出具承诺书:“致京科伦公司,针对**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6#)冷库4#冷库屋面防水卷材整改项目,我方在收到由京科伦公司代圣发公司向其分包商**支付整改费用157 534元后,我方保证在2个工作日内,撤回前期向**市东西湖区人社局状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京科伦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事宜……同时我方全权委托京科伦公司追偿圣发公司拖欠合众公司所有材料费、劳务费、误工费、差旅费、资金占用费等所有费用。” 该证明盖有合众公司的公章,负责人处为**的签字。 2018年7月26日,**向**转账157 534元以及8万元。2018年7月31日,京科伦公司向**转账237 534元,附言为**8万+157 534。 京科伦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大家合伙做**四号冷库屋面的共同协议、2018年7月27日做工记录与大家平分工钱表、做工记录与大家平分工钱和要工钱的误工费、车费表,证明京科伦公司已经向**等16名农民工支付工钱157 534元,误工费及车费172 800元。**称实际向**转账157 534元是在167 590元的基础上扣除6%的税后得到的金额,误工费及车费172 800元是在**与**约定的基础上调减得出的金额,该笔款项是通过现金方式向**支付并由其代为向工人支付。京科伦公司主张实际代圣发公司共计支付330 334元。 2018年10月17日**出具承诺书载明:“2018经**手打的付款保证已全部兑现,徐出具的付款保证书自行作废,且京科伦公司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已全部付清,如再出现任何一切纠纷由**全部承担。” 2020年11月30日**市东西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情况说明:经查询,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未查询到有关**、**合众盈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新七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京***冻设备有限公司相关投诉举报内容。 诉讼中,圣发公司提交照片以及视频证明涉诉项目屋面起鼓情况。 一审庭审中圣发公司称,京科伦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支付的20万元以及2018年7月9日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支付的30万元,上述共计50万元,并非支付的案件款项,该50万元支付的是2017年3月我方修复涉诉***绿4号冷库屋面起鼓垫付的工程费用。我方修复的面积大概2400-2500平米,我方投入的增项的综合价格是47.5万元,包含人工费10.5万元(人工费42元每平方米)、材料费包含防水材料111 360元(滞留化泛水64元每米,数量1740米),粘结材料112 500元(2500平方米,单价是45元每平米),防水辅材1万元(清洁剂4桶。每桶2500元),粘结底涂57 200元(2200元每桶,数量26桶),外密封胶8万元(200元每支,400只),共计476 060元,因为我方还替京科伦公司向**垫付了2.5万元,共计50余万元,抛去零头,故我方主张的金额是50万元。 一审庭审中京科伦公司称,我方认为并不存在圣发公司所谓的增项,2017年3月圣发公司所做的就是涉诉工程的整改返工。对于开票的税点为何不是合同约定的17%,当时我方会计确实没有发现,且圣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圣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针对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圣发公司向**共计转账13万元,双方当事人对费用组成产生分歧:圣发公司称该13万元中包括2016年5月圣发公司和**签订的10.5万元合同中的10.5万元以及2017年3月因为修复屋面为京科伦公司垫付给**2.5万元;京科伦公司称该13万元包含三部分:1.2016年5月圣发公司和**签订的10.5万元合同中的5万元;2.2017年圣发公司要求**订购混凝土款88 100元中的5万元;3.2017年涉诉屋面整改圣发公司请**支出的104 490元中的3万元。 针对2018年7月26日**向**支付的157 534元,双方当事人对费用组成产生分歧:圣发公司称这是京科伦公司支付给**的增项费用,且对于2017年3月涉诉项目屋面的增项施工费用,京科伦公司向我方和**分别结算支付;京科伦公司称该157 534元包含三部分:1.2016年5月圣发公司和**签订的10.5万元合同中的5.5万元;2.2017年圣发公司要求**订购混凝土88 100元,圣发公司支付5万元后剩余的38 100元;3.2017年整改圣发公司请**支出的104 490元,圣发公司已经支付了3万元后剩余的74 490元。上述三部分合计为 167 590元,扣除6%税率后的金额就是157 534元。 双方当事人对涉诉冷库屋面起鼓的原因产生争议:圣发公司称起鼓原因是保温层出现问题,里面水汽无法排开,保温层出现鼓包,导致防水层起鼓;京科伦公司称起鼓原因是圣发公司的防水卷材出现了问题,如果是保温层出现问题,冷库会结冰,不会大面积起鼓。对此,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涉诉工程于2016年6月屋面发生起鼓的原因进行鉴定,2021年4月22日上述鉴定中心回函称“由于涉诉工程已进行修复不具备勘验条件,且双方当事人对我中心提出的相关问题的回复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我中心无法继续进行下一步鉴定工作。鉴于目前涉案工程的情况,终止该案件的鉴定工作。” 一审法院询问圣发公司为何在没有对增项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场维修,圣发公司称因为涉诉冷库项目有一期二期,如果让甲方**集团知道质量有问题,那么二期的总包有可能就不给京科伦公司了。**认为如果京科伦公司能够拿到二期的总包,那么我方也还会陆续接活,所以就几十万的活儿帮助隐瞒一下也行,就没有签订合同。 一审法院询问圣发公司为何2018年1月3日的工程结算说明中没有提到增项内容,圣发公司称因为**1说这件事搞大了,不希望甲方知道,事后增项的金额需要单独核算,所以没有留下书面的证据。我方轻信了京科伦公司的口头承诺,在没有对增项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先行垫资进场施工。后我方和**在京科伦公司催款的过程中,**1也口头确认过我方支出的增项费用是50万元。 一审法院询问圣发公司对于主张的增项费用事先是否与京科伦公司有过协商,圣发公司称我方和京科伦公司的费用单独协商,**和京科伦公司的单独协商。我方预估的费用支出是40万元,实际上我方增项费用支出是47.5万元,这些费用均应由京科伦公司负担。 一审庭审中**出庭作证称:增项费用支出的材料费用清单大概是46万元多元,且还给**垫付了2.5万元,凑个整数就是50万元,没有具体的支出凭证,价格是双方口头承诺的。对于**签订的维总结算书不认可。 一审庭审中**视频作证称:认可收到**转账的157 534元以及现金17万元多,这些钱都是京科伦公司代替**支付给我的。157 534元包含10.5万元原合同中的5.5万元加上2017年的维修钱,并且扣除了6%的税点。对于维总结算书,是工程做完后**与**通电话汇报情况后,**同意**代签的。涉诉项目我都是直接和**对接的。圣发公司付给我的钱一共13万元,包含10.5万元合同中的5万元,后来还陆续付了5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圣发公司与京科伦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绿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现案件争议焦点为: 第一,涉诉冷库屋面发生起鼓后,圣发公司进行维修整改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谁负担。双方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153元每平米。工程款调整约定为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与陈述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其一,现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其二,针对涉诉冷库屋面起鼓的原因,根据现有材料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其三,针对圣发公司对于屋面维修整改即所谓的“增项”,其并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费用支出情况;其四,针对圣发公司主张的京科伦公司口头承诺支付该笔50万元的增项费用,其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在涉诉屋面维修整改之前曾多次沟通维修整改合同条款,但最终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五,工程结算说明中并未对圣发公司主张的增项费用进行说明,且圣发公司提交的催款记录中也从未提及增项事宜,对此圣发公司的解释难以信服。故对于圣发公司主张京科伦公司已经支付的50万元系增项费用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转账的50万元系支付涉诉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款项,应在案件诉求款项中予以扣除。 第二,京科伦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157 534元以及误工费、车费172 800元是否应在案件款项中予以扣除。根据庭审查明事实,作为现场负责人的**认可2017年3月3日与**签订的劳务费协议以及维修4#冷库屋面协议,故协议中约定的劳务费以及维修费理应由圣发公司负担。对于**签字的维总结算书,载明的项目与金额能够与劳务费协议、维修4#冷库屋面协议相互对应,且能够与圣发公司向**的转账金额、时间相互印证。虽然圣发公司否认维总结算书的真实性,同时称即使真实亦无授权,在圣发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京科伦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157 534元,京科伦公司称该金额为维总结算书中尚欠金额167 590元扣除6%的税点后的金额,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对该陈述予以采信。针对误工费、车费共计172 800元,**认可已经收到,且计算标准低于其与**签订的劳务费协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现京科伦公司就涉诉施工合同已经实际代圣发公司垫付给**工程款157 534元以及误工费、车费172 800元,该两笔款项理应在案件诉求款项中予以扣除。 根据双方签字认可的2018年1月3日工程结算说明,此款项应在双方确认之日起半年内分三次付清,故按照约定京科伦公司应最迟于2018年7月3日前支付圣发公司款项共计772 656元。现根据转账记录,2018年2月9日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支付20万元,2018年7月9日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支付30万元,2018年7月26日**向**支付157 534元和172 800元。上述款项总计金额为830 334元,已经超过圣发公司的诉求本金 772 656元。因双方以及**均认可曾经发生**等农民工讨薪事件,并结合京科伦公司支付款项总额已经超过合同款项的事实,故京科伦公司并非恶意违反工程结算说明的约定,对于圣发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天津世纪圣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圣发公司与京科伦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绿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京科伦公司向圣发公司转账支付的50万元属于支付的上述合同内的工程款还是增项费用;二、京科伦公司向**支付的工程款157 534元以及误工费、车费172 800元是否应在本案款项中予以扣除。 关于争议焦点一,50万元的性质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于2018年1月3日签订的工程结算说明载明**项目合计为772 656元,此款项在经双方确认之日起,半年内分三次付清,对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工程结算说明签订后,圣发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京科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0万元的发票,京科伦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圣发公司转账支付20万元;圣发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京科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万元的发票,京科伦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圣发公司转账支付30万元。上述双方开具发票及转账的情况与工程结算说明的约定基本相符,足以认定京科伦公司转账支付的50万元属于支付《***绿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内的工程款。圣发公司主张该50万元系京科伦公司支付的增项款,京科伦公司不予认可,圣发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京科伦公司向**支付款项的性质问题。根据圣发公司与**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集团全自动智能低温4#冷库项目冷库区屋面抗裂砂浆找平层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圣发公司涉案项目现场负责人与**于2017年3月3日签订的《2016年做**冷库4号库付款劳务费协议》以及《维修4#冷库屋面协议》等协议,以及圣发公司实际向**支付部分款项的事实,可以认定圣发公司与**就涉案工程成立分包合同关系。后因圣发公司拖欠**工程款,发生**等农民工追讨工资事件,在此情况下,京科伦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57 534元以及误工费、车费172 800元,应当计入京科伦公司应向圣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圣发公司不认可与**之间的关系,与前述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圣发公司不认可京科伦公司向**支付款项的具体数额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与**签订的劳务费协议以及维修4#冷库屋面协议中约定劳务费以及维修费应由圣发公司负担,**签字的维总结算书载明的项目与金额能够与劳务费协议、维修4#冷库屋面协议相互对应,京科伦公司亦依据上述协议向**进行了相应转账,故京科伦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157 534元,具有事实依据。关于误工费、车费共计172 800元,**认可已经收到,**主张的计算标准低于其与**签订的劳务费协议,京科伦公司进行相应支付,并无不妥。圣发公司不认可上述付款,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圣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 527元,由天津世纪圣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贾 旭 审  判  员   姜 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陈 玥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