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608号
申请人:北京市京***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东马各庄村金马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600035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北京宏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河津营村津南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1U8C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京***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市京***冻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宏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京***冻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宏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