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县海游街道统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022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门县亭旁镇宁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8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统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门县海游街道统建村,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统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00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