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1民初3590号
原告: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芜湖昭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昭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原告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