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1民初3862号之二
申请人: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古泉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东吴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山大道与陶甸路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东吴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和解,申请人撤诉,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东吴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东吴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