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221执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农林水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芜湖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理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977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