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圣某科技有限公司、启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民初183号 原告:北京圣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圣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启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圣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圣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36元,减半收取计11418元,由北京圣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1418元,退还北京圣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