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323号 原告: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盛达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1009号。 法定代表人:许万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 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SRM系统开发合同》《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SRM项目技术协议》;2.判令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开发费用78万元;3.判令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因迟延交付产生的违约金26万元;4.判令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因交付物不合格而产生的违约金6.5万元;5.判令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6.判令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和被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签订《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SRM系统开发合同》、于2021年11月15日签订《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SRM项目技术协议》(上述合同统称“开发合同”),约定由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SRM系统(即供应商管理系统)的开发工作。开发合同签订后,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开发费用78万元,但是至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开发任务,且明确拒绝向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交付系统源代码,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给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一条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SRM系统开发合同》及《北京汽车制造厂(青岛)有限公司SRM项目技术协议》约定的标的为开发SRM系统,包括代码和源代码,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了约定,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