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力拓合达科技有限公司、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5082号
原告:长春力拓合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保利创业文化广场小区(保利香槟)一期K6幢6单元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
被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1009号。
法定代表人:许万才。
被告:吉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工农大路118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斌。
原告长春力拓合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长春力拓合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力拓合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