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10491号
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联**路**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久杰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896736,住所地**京市海淀区远大路**号**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久杰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久杰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