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内2526执62号
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西乌珠穆沁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24]23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01月14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5500元。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支行营业室
账户名称: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账户账号:×××61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