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同慨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9638号 原告:北京同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5号楼18层183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64D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1号院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5260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同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同慨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明确表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同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