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02民初134号
原告:图们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被告: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
被告:许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图们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许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图们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