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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们市××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02民初134号 原告:图们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被告: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 被告:许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图们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许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图们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