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8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佃起村5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东里4号***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珺,男,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蓝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城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彩燃气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4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城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天彩燃气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不清。1.本案侵权行为是哪一方所为尚未查清。鉴于瓷砖上只有一个孔,该孔是天彩燃气公司所打,应认定管道漏水侵权行为是天彩燃气公司所为。2.燃气公司在施工前没有充分询问北京市丰台区室(以下简称801室)原有管道布局,放任施工行为,导致发生损害,对损害结果不能免责。二、一审判决认定蓝城装饰公司对漏水事件承担主要责任,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和常识证明管道漏水是天彩燃气公司所为,没有证据证明蓝城装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蓝城装饰公司不是管道改造的施工方,没有改动燃气管。三、蓝城装饰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未认定,导致责任承担结果判定错误。关于燃气改造,蓝城装饰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委托是无偿的,蓝城装饰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天彩燃气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蓝城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彩燃气公司、蓝城装饰公司赔偿**因漏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3万元(其中801室损失3000元,701室损失暂计5万元,以损失评估金额为准);2.天彩燃气公司、蓝城装饰公司向**支付701房屋空置损失1.92万元;3.天彩燃气公司、蓝城装饰公司向**支付维权合理支出1.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天彩燃气公司、蓝城装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801室权利人。
2021年7月11日,**(发包方,甲方)与蓝城装饰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委托蓝城装饰公司对801室进行装修。该合同第五条对乙方工作进行了具体约定,具体包括,5.2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5)项约定: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合同第十条第6款约定: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
2021年7月20日,天彩燃气公司对801室内厨房燃气管道进行改造,改造时,801室厨房地砖与墙砖已铺设完毕,无法直接看到墙内所铺设管道。改造完成后,天彩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及蓝城装饰公司工作人员在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户燃气拆改迁装工程施工任务单上签字确认,天彩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拍摄了施工完成后的现场照片。该施工任务单右下方系备注事项,载明有: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在□内划“√”。备注事项第9条内容为:施工中涉及固定件安装,墙面打孔前与用户(甲方)沟通,由用户(甲方)指明位置,躲避隐蔽工程的敷设;因用户(甲方)指明隐蔽工程敷设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损失,施工方(乙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该条□处打有“√”。该施工任务单中“请用户确认收费价格和以上内容后签字确认”处有蓝城装饰公司工作人员***签名。
一审中,天彩燃气公司提交系统工单截图,显示:联系人***;电话号码:133XX******;报修内容:改管;用户要求:用户要求联系;创建时间:2021年7月15日12:03:29;受理单位:运营调度中心96777服务。**主张系蓝城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拨打96777进行家中燃气管改造,蓝城装饰公司不认可,主张系**拨打,**在起诉状亦自述系其拨打,拨打电话人与所留对接人可以不一致。
**陈述其于2022年9月2日下午发现801室厨房地面有积水,后通知相关人员。当日晚,**、蓝城装饰公司、天彩燃气公司及801室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在场,拆除了801室厨房橱柜及洗碗机,刨开洗碗机下方地面,801室厨房两块地面瓷砖受损(地砖尺寸为80cm*80cm)。2022年9月3日,**、蓝城装饰公司、天彩燃气公司及801室小区所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在场,刨开2022年9月2日所刨地面对应的墙面(墙面两块尺寸为30cm*60cm的瓷砖受损),确认系黄色燃气管道固定钉钉在了墙内白色热水管上导致801室漏水。**陈述前期未发现漏水系因漏水处系热水管道,之前未入住,未使用,搬入使用时才发现该问题。
一审另查,在天彩燃气公司2021年7月20日对801室厨房燃气管道进行改造后,天彩燃气公司所安装燃气管道被进行了挪动,原天彩燃气公司所装的绕管(开发商所留白色管)走向的燃气管被改为贴墙面走向,但再次固定后,原固定钉孔位置未有变动。**家中厨柜及洗碗机系燃气改造后安装,漏水位置对应地面上方后期安装了洗碗机,原绕管走向的燃气管可能会导致洗碗机无法全部装入。**陈述自己未对燃气管道进行过改动,都是蓝城装饰公司对接。蓝城装饰公司陈述其公司亦未对天彩燃气公司所装燃气管进行过改动,洗碗机安装是蓝城装饰公司对接。庭审中,双方均无法确认漏水位置的钉子与原天彩燃气公司所安装钉子是否为同一枚。天彩燃气公司认为原来所安装的钉子系定制的膨胀螺丝钉,该种钉子在取出后应该不能重复利用,**及蓝城装饰公司在后期挪动后是否更换了钉子,且钉子长度是否需要加长,天彩燃气公司不清楚,不能排除系挪动管道后重新钉钉子时导致热水管被钉破。蓝城装饰公司认为该种钉子可以重复使用。就上述问题,双方均表示不申请鉴定。
一审再查,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801室因本次漏水事件产生损失金额为800元。**主张本次漏水事件亦导致楼下701室受损,要求对701室内损失进行评估并提交照片予以佐证。天彩燃气公司与蓝城装饰公司表示无法确认,蓝城装饰公司认为701室损失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801室漏水事件的责任主体为谁。根据本案查明事实,801室漏水虽系固定燃气管的钉子穿破墙内热水管道导致,燃气管为天彩燃气公司所改,但该公司在施工改造时并不能直观看到墙内隐蔽管道,天彩燃气公司提供的施工任务单亦明确载明了“施工中涉及固定件安装,墙面打孔前与用户沟通,由用户指明位置,躲避隐蔽工程的敷设;因用户指明隐蔽工程敷设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损失,施工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蓝城装饰公司工作人员作为对接人员在该施工任务单中予以签字确认,且在天彩燃气公司改造后,801室燃气管道亦被进行了挪动,双方无法确定改动后是否更换了钉子,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天彩燃气公司就本次漏水事件存在过错,进而应当承担责任。故对**要求天彩燃气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作为房屋权利人,蓝城装饰公司作为装修公司,其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蓝城装饰公司负责801室装修,实际履约过程中,蓝城装饰公司亦对接801室相关设备的安装,其公司应当明确知晓801室隐蔽工程的具体位置及对接时的注意事项,现蓝城装饰公司对接该房内燃气改造,并对天彩燃气公司施工任务单予以签字确认,后期亦对接洗碗机等设备的安装,现有证据表明其公司并未正确作为,对漏水事件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故其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自身作为业主方,对家中装修事宜亦应全面负责,避免相关事故的发生,在装修完成后亦应及时核验相关设备。根据本案查明事实,801室燃气管后期被挪动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挪动责任方,亦无法证明是否因挪动管道导致漏水事件的发生,**亦未尽到及时核验义务,故**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蓝城装饰公司承担80%的责任,**自身承担20%责任。双方共同确认801室内具体损失金额为8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责任予以裁判。关于**所主张的701室损失,因权利人主体、承担责任主体及具体责任划分与本案并不尽然相同,一审案件不宜一并处理,权利人可另行解决。律师费一节,当事人无明确约定,亦非诉讼之必要支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蓝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损失64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蓝城装饰公司提交一个钉子的照片以及施工还原视频演示,欲证实侵权行为系天彩燃气公司实施的,天彩燃气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来认定。天彩燃气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三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质证称,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并非涉案的钉子实物,视频亦系蓝城装饰公司对钉子可能穿透水管的推测,无法证实侵权行为系天彩燃气公司实施,故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801室漏水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801室发生漏水的原因是钉子穿透墙内热水管,确定本案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关键在于确定钉子穿透水管造成损害系何人过错导致。根据查明的事实,被钉子穿透的水管位于墙内,无法从外部直接确定位置,**作为801室权利人与蓝城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蓝城装饰公司负责801室装修,天彩燃气公司对801室燃气管道的改造属于801室装修的一部分,由蓝城装饰公司对接。蓝城装饰公司代表用户方对接燃气管道改造,应当指明墙内水管位置,现发生钉子穿透水管的事故,可以认定蓝城装饰公司在对接燃气装修过程中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承担较大责任。**作为801室权利人未及时核验,应承担部分责任。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天彩燃气公司对涉案事故存在过错,且天彩燃气公司提供的施工任务单明确载明了“施工中涉及固定件安装,墙面打孔前与用户沟通,由用户指明位置,躲避隐蔽工程的敷设;因用户指明隐蔽工程敷设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损失,施工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蓝城装饰公司工作人员作为对接人员在该施工任务单中予以签字确认,故天彩燃气公司不应对涉案事故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酌定蓝城装饰公司承担80%的责任,**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蓝城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蓝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琪
审 判 员 杨 波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小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