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蓝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4508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东里4号楼东迤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珺,男,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佃起村5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彩燃气公司)、被告北京蓝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城装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彩燃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珺、***,被告蓝城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3万元(其中801室损失3000元,701室损失暂计5万元,以损失评估金额为准);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701房屋空置损失1.92万元;3.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1.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二于2021年7月11日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二对北京市丰台区室进行室内装修,涉案工程于2021年12月14日竣工,保修期限至2023年12月23日。2021年7月,原告致电96777,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燃气改造,7月20日,被告一上门为涉案房屋进行燃气改造,被告二工作人员***全程对接,并负责配合被告一进行燃气改造工作。2022年9月初,原告搬入涉案房屋,在使用涉案房屋时发现房屋有漏水的情况,导致原告及楼下3-5-701室因漏水遭受财产损失。经二被告现场查看,认为漏水原因系由于涉案房屋热水管上有1枚燃气管道固定钉子钉破水管所致。原告认为漏水系二被告在装修及燃气改造时未尽到义务导致,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天彩燃气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我公司及维修人员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公司改造完燃气管道后有双方核验。在我公司改完之后有任何改动都需向96777申报,原告家中燃气管在我公司施工后又被进行了改动,不能证明漏水与我公司施工有关系,且拆改工单上打孔的位置由业主来认定,有对方的签字。 被告蓝城装饰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失我方不存在过错,财产损失结果与我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财产损失根源是天彩燃气公司的钉子穿破了房屋原有的供水管道,因此天彩燃气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关于财产损失原告自身也应承担责任,本案存在委托关系,委托的内容和注意事项不明确。原告应当进行通水通电测试,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从原告陈述可以看出其未在短时间内看出来漏水情况,其自身对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工程任务单的签字虽然是我公司人员签署,但任务单的内容均是天彩燃气公司与原告协商之后的,我公司对此并不知晓,签字外的其他内容均非我公司人员所写。任务单上的注意事项,天彩燃气公司也没有明示。关于原告楼下701的损失,没有证据,我方认为不足以确定其损失,本案也不便一并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系北京市丰台区室权利人(以下简称801室)。 2021年7月11日,**(发包方,甲方)与蓝城装饰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委托蓝城装饰公司对801室进行装修。该合同第五条对乙方工作进行了具体约定,具体包括,5.2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5)项约定: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合同第十条第6款约定: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 2021年7月20日,天彩燃气公司对801室内厨房燃气管道进行改造,改造时,801室厨房地砖与墙砖已铺设完毕,无法直接看到墙内所铺设管道。改造完成后,天彩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及蓝城装饰公司工作人员在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户燃气拆改迁装工程施工任务单上签字确认,天彩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拍摄了施工完成后的现场照片。该施工任务单右下方系备注事项,载明有: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在□内划“√”。备注事项第9条内容为:施工中涉及固定件安装,墙面打孔前与用户(甲方)沟通,由用户(甲方)指明位置,躲避隐蔽工程的敷设;因用户(甲方)指明隐蔽工程敷设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损失,施工方(乙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该条□处打有“√”。该施工任务单中“请用户确认收费价格和以上内容后签字确认”处有蓝城装饰公司工作人员***签名。 庭审中,天彩燃气公司提交系统工单截图,显示:联系人***;电话号码:133XX******;报修内容:改管;用户要求:用户要求联系;创建时间:2021年7月15日12:03:29;受理单位:运营调度中心96777服务。**主张系蓝城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继先拨打96777进行家中燃气管改造,蓝城装饰公司不认可,主张系**拨打,**在起诉状亦自述系其拨打,拨打电话人与所留对接人可以不一致。 **陈述其于2022年9月2日下午发现801室厨房地面有积水,后通知相关人员。当日晚,**、蓝城装饰公司、天彩燃气公司及801室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在场,拆除了801室厨房橱柜及洗碗机,刨开洗碗机下方地面,801室厨房两块地面瓷砖受损(地砖尺寸为80cm*80cm)。2022年9月3日,**、蓝城装饰公司、天彩燃气公司及801室小区所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在场,刨开2022年9月2日所刨地面对应的墙面(墙面两块尺寸为30cm*60cm的瓷砖受损),确认系黄色燃气管道固定钉钉在了墙内白色热水管上导致801室漏水。**陈述前期未发现漏水系因漏水处系热水管道,之前未入住,未使用,搬入使用时才发现该问题。 另查,在天彩燃气公司2021年7月20日对801室厨房燃气管道进行改造后,天彩燃气公司所安装燃气管道被进行了挪动,原天彩燃气公司所装的绕管(开发商所留白色管)走向的燃气管被改为贴墙面走向,但再次固定后,原固定钉孔位置未有变动。**家中厨柜及洗碗机系燃气改造后安装,漏水位置对应地面上方后期安装了洗碗机,原绕管走向的燃气管可能会导致洗碗机无法全部装入。**陈述自己未对燃气管道进行过改动,都是蓝城装饰公司对接。蓝城装饰公司陈述其公司亦未对天彩燃气公司所装燃气管进行过改动,洗碗机安装是蓝城装饰公司对接。庭审中,双方均无法确认漏水位置的钉子与原天彩燃气公司所安装钉子是否为同一枚。天彩燃气公司认为原来所安装的钉子系定制的膨胀螺丝钉,该种钉子在取出后应该不能重复利用,**及蓝城装饰公司在后期挪动后是否更换了钉子,且钉子长度是否需要加长,天彩燃气公司不清楚,不能排除系挪动管道后重新钉钉子时导致热水管被钉破。蓝城装饰公司认为该种钉子可以重复使用。就上述问题,双方均表示不申请鉴定。 再查,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801室因本次漏水事件产生损失金额为800元。**主张本次漏水事件亦导致楼下701室受损,要求对701室内损失进行评估并提交照片予以佐证。天彩燃气公司与蓝城装饰公司表示无法确认,蓝城装饰公司认为701损失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801室漏水事件的责任主体为谁。根据本案查明事实,801室漏水虽系固定燃气管的钉子穿破墙内热水管道导致,燃气管为天彩燃气公司所改,但该公司在施工改造时并不能直观看到墙内隐蔽管道,天彩燃气公司提供的施工任务单亦明确载明了“施工中涉及固定件安装,墙面打孔前与用户沟通,由用户指明位置,躲避隐蔽工程的敷设;因用户指明隐蔽工程敷设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损失,施工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蓝城装饰公司工作人员作为对接人员在该施工任务单中予以签字确认,且在天彩燃气公司改造后,801室燃气管道亦被进行了挪动,双方无法确定改动后是否更换了钉子,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天彩燃气公司就本次漏水事件存在过错,进而应当承担责任。故对**要求天彩燃气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作为房屋权利人,蓝城装饰公司作为装修公司,其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蓝城装饰公司负责801室装修,实际履约过程中,蓝城装饰公司亦对接801室相关设备的安装,其公司应当明确知晓801室隐蔽工程的具体位置及对接时的注意事项,现蓝城装饰公司对接该房内燃气改造,并对天彩燃气公司施工任务单予以签字确认,后期亦对接洗碗机等设备的安装,现有证据表明其公司并未正确作为,对漏水事件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故其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自身作为业主方,对家中装修事宜亦应全面负责,避免相关事故的发生,在装修完成后亦应及时核验相关设备。根据本案查明事实,801室燃气管后期被挪动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挪动责任方,亦无法证明是否因挪动管道导致漏水事件的发生,**亦未尽到及时核验义务,故**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蓝城装饰公司承担80%的责任,**自身承担20%责任。双方共同确认801室内具体损失金额为800元,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责任予以裁判。关于**所主张的701室损失,因权利人主体、承担责任主体及具体责任划分与本案并不尽然相同,本案不宜一并处理,权利人可另行解决。律师费一节,当事人无明确约定,亦非诉讼之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蓝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损失64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负担1910元(已交纳);由北京蓝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