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203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扬州市机床工具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县槐泗钲。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2010)**字第143-5号执行裁定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字第143-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进
人民陪审员 周 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海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