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3民初1395号
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肖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34元,由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