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5503号
原告:北京德曼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驹子房金泽家园A区323号楼底商1层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右街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德曼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德曼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德曼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德曼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