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91民初3217号 原告:***,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3年6月26日生,现住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天山银河广场B1517室,公民身份号码1304021963********,系原告***母亲。 被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7560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开发区湘江道319号孵化器D座30层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2162248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0107533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道319号B座3层,营业执照9113010108728826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发送了诉讼费通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诉讼费减缓免,本院告知其不符合诉讼费减免规定,并向原告***发送诉讼费缴纳通知,***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院再次通知***,如不缴纳诉讼费将按撤诉处理,***仍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