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91民初2328号 原告:***,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平定县。 被告:河北某某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