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定县某某轮胎销售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民终14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某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定县某某轮胎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上诉人河北某某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定县某某轮胎销售处、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22)冀0123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某某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元,上诉人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缴纳513.53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上诉人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就其未缴纳的费用进行催缴。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某某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补缴剩余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某某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