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4733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国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北京国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2月0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