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执7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产业基地盘金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4485-5。
法定代表人:XX富。
被执行人:江西安拿度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云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796978-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安拿度磁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赣04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安拿度磁业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在永修县辖区,且上述被执行人也有案件在永修县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由永修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安拿度磁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永修县人民法院执行。
永修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熊 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