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鹏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安拿度磁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25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产业基地盘金路9号。 法定代表人:XX富。 被执行人:江西安拿度磁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云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4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安拿度磁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查询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2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江西安拿度磁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武 人民陪审员  **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