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1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亚泰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富。
上诉人宜昌市亚泰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6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宜昌市亚泰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合同已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亚泰抛釉工程方案》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提交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定,该条款约定不明,本案应按照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一方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