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24民初1511号
原告: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祥达路3号A座-2。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市兴怀嘉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兴怀嘉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