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鹏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市兴怀嘉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24民初1511号 原告: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祥达路3号A座-2。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市兴怀嘉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兴怀嘉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中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