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财保26号
申请人:北京瑜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兴小区15号楼1层0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市兴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芦村3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瑜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市兴华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户冻结金额为2925879.24元。申请人北京瑜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瑜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市兴华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户冻结金额为2925879.2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瑜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裴凌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