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1801号
原告:北京瑜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兴小区15号楼1层0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学,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市兴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芦村338号。
法定代表人:加振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瑜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璞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市兴华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诚田公司于2021年3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京0109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兴华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户冻结金额为2925879.24元。后,法院实施了相应查封措施。2021年3月17题,瑜璞公司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相应诉讼案号为(2021)京0109民初1801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之规定,(2021)京0109财保26号案件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2021)京0109民初1801号案件中的诉讼保全措施。2021年8月16日,瑜璞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2021)京0109财保26号裁定中对兴华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瑜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1)京0109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对北京城市兴华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中2925879.24元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春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