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兴华门窗有限公司

北京城市兴华门窗有限公司与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督21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城市兴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芦村338号。
法定代表人:加振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女,北京城市兴华门窗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
法定代表人:胡宝军,经理。
申请人北京城市兴华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9月6日发出(2021)京0111民督2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城市兴华门窗有限公司欠款2689107.71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称双方已就该笔欠款的支付重新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支付令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京0111民督2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