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4374号
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临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尚城雅苑****。
法定代表人:周会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昆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74元减半收取3337元,由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施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