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3民初177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柯城区航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衢江区后溪镇前百村1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7********。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2656元,公告费5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