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京03执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1公司。
被执行人:某2公司。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京仲案字第0885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1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905302.3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北京农商银行、浙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XXX、XXX、XXX的机动车,但未实际控制上述机动车辆。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京仲案字第0885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