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1民初10048号
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秋山村。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申请变更诉请金额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