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282民初769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单位负责人:叶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