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04民初89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某,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副董事长。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某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