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536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及户籍地均系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北京艺华通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1号楼25E。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艺华通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896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