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华通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峰与北京艺华通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536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及户籍地均系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北京艺华通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1号楼25E。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艺华通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896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