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吉越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29451号 原告:广州吉越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九潭村荔红路九潭村翻胎厂区内**(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首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吉越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现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吉越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