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56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79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6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故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38.5元,由上诉人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彭 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