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32044号、32045号 32044号案原告兼32045号案被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79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32044号案被告兼32045号案原告:***,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同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同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海同公司无须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900元;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的诉讼请求:一、判决海同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61714元,计算方式为[9300元+(75990.9元+53991.28元)÷12个月]×13个月;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由海同公司承担。 案件事实 一、入职时间:2007年7月1日。 二、岗位:销售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17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海同公司自2007年10月开始为***参加社会保险。 五、工资发放情况:海同公司每月中旬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2018年开始实际发放工资不准时,延迟支付工资有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情况,发工资时不需要签收。海同公司2020年5月8日发放***2020年1月至3月的工资,2020年6月发放***2020年4月的工资。 六、提成发放情况:海同公司2019年7月24日发放***2018年的奖金75990.9元,***2019年1月至3月提成为11919.8元,2019年4月提成为2924.72元。 七、离职前十二个月每月应发工资:9300元。 八、最后工作时间:2020年5月8日。 九、申请离职时间:2020年4月9日,***以海同公司拖欠工资、提成、报销等各项费用为由申请辞职。 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海同公司的主张:我司因客户回款较慢,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加上新冠疫情的影响,我司出现了延迟支付员工工资的事实,我司收到回款后及时支付了员工的工资,从未克扣或者减低工资支付标准,在***提起劳动仲裁前已全额清偿了***的工资,我司没有延迟支付工资的主观故意;***提前三十天发邮件给我司通知其离职的意愿并要求单位安排人员交接工作,我司亦邮件回复同意其辞职申请,从***2020年4月9日申请辞职后至2020年5月8日正式离职期间每天均正常上班,因此本案系***主动申请并与我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工资支付列表及转账明细等为证。 ***的主张:从2018年起海同公司一直存在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资,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我被迫于2020年4月9日提出书面离职要求并于2020年5月8日正式离职。我提前通知公司离职是为了办好离职手续,给予公司足够的时间去找到接替的人员。在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将我离职前发放的提成和奖金计算进去。有邮件截图、银行流水等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提交的银行流水及海同公司的陈述,可以证实海同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2020年5月8日,***以海同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提成等费用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行使解除劳动关系权利的规定。关于提成奖金能否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在计算***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其每月应发工资和提成奖金纳入其中。***2019年1月至4月共发放提成14844.52元(11919.8元+2924.72元),海同公司主张2019年12月24日发放的提成13097.4元为2018年的提成,但未举证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海同公司确认发放的53991.28元提成为***2019年至离职前的提成,经计算,***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提成为39146.76元(53991.28元-14844.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海同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3308.99元[(9300元+39146.76元÷12个月)×13个月]。 十一、仲裁情况:2020年5月13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9月22日,上述委员会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0〕33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海同公司一次性支付***2019年度、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4090.91元;二、海同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900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对仲裁裁决第一项无异议。 裁判结果 ***入职海同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度、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4090.91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3308.99元; 三、驳回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20元,由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