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569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79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坤,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1738.68元,财保保全费1314元,均由原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749.98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