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569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79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坤,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1738.68元,财保保全费1314元,均由原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749.98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